贞丰县兴旺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永春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5MA6E3WTGXQ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珉谷街道办丰茂广场负一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18
(2020)黔2325民初2567号
健康权纠纷
姜*
贞丰县兴旺商贸有限公司
贞丰县人民法院
2
2020-11-18
(2020)黔2325民初2567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姜*
贞丰县兴旺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3
2020-06-15
(2020)黔01民初801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蒂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部新区美佳酒水礼盒批发部,贞丰县兴旺商贸有限公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5-19
(2020)黔23民终603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x**
贞丰县兴旺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05-19
(2020)黔23民终603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姜*
贞丰县兴旺商贸有限公司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05-09
(2020)黔01民初801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贞丰县兴旺商贸有限公司,黔西南州蒂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部新区美佳酒水礼盒批发部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9-11-13
(2019)黔2325民初2074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姜*
贞丰县兴旺商贸有限公司,喻**
贞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04
2024-11-21
(2024)黔2325执161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蒙**与贞丰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17878.43元
执行案件
2
2020-12-16
2020-11-20
(2020)黔2325民初2567号
身体权纠纷
姜**与贞丰县兴旺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40.91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贞丰市监处罚﹝2026﹞21号
经查,当事人在2026年2月2日至2026年2月8日期间,通过纸质传单的形式对该店进行降价活动的宣传,其中“24 瓶 ×250ml 伊利纯牛奶”的宣传标价为49.9元/件,由于当事人所使用系统缘故,“24 瓶 ×250ml 伊利纯牛奶”以盒为单位进行统计,详见《供应商销售分析-销售汇总》中,当事人在2026年2月2日至2026年2月8日期间共销售72盒,即3件“24 瓶 ×250ml 伊利纯牛奶”,总计经营额为179.70元,及实际成交价格为59.9/件。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当事人降价销售的货架上已无“24 瓶 ×250ml 伊利纯牛奶”,活动已截止。当事人已提供该批次牛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进凭证(销售单)。 上述涉案食品“24 瓶 ×250ml 伊利纯牛奶”实际销售金额为:59.9元/件,销售数量为:3件,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79.70元。涉案食品“24 瓶 ×250ml 伊利纯牛奶”的标价为49.9元/件,违法所得为3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2026年2月2日至2026年2月8日期间通过纸质传单对“24 瓶 ×250ml 伊利纯牛奶”宣传标价为49.9元/件,但活动期间实际成交价格为59.9元/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并责令其改正,建议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如全部清退不执行此项); 3.处罚款60元。
60.00元
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