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县兴旺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永春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5MA6E3WTGXQ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珉谷街道办丰茂广场负一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18
(2020)黔2325民初2567号
健康权纠纷
姜*
贞丰县兴旺商贸有限公司
贞丰县人民法院
2
2020-11-18
(2020)黔2325民初2567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姜*
贞丰县兴旺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3
2020-06-15
(2020)黔01民初801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蒂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部新区美佳酒水礼盒批发部,贞丰县兴旺商贸有限公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5-19
(2020)黔23民终603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x**
贞丰县兴旺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05-19
(2020)黔23民终603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姜*
贞丰县兴旺商贸有限公司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05-09
(2020)黔01民初801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贞丰县兴旺商贸有限公司,黔西南州蒂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部新区美佳酒水礼盒批发部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9-11-13
(2019)黔2325民初2074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姜*
贞丰县兴旺商贸有限公司,喻**
贞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6
2020-11-20
(2020)黔2325民初2567号
身体权纠纷
姜**与贞丰县兴旺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40.91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贞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3号
2024年05 月10 日11 时许,贞丰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贞丰县兴旺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MA6E3WTGXQ,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珉谷街道办丰茂广场负一楼,法定代表人:万张飞(男,汉族,出生日期:1984 年07 月31 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百汇街北二巷2 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4********0037)]设立的贞丰县兴旺商贸有限公司龙场道德店[营业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MA6JANFM8K,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龙场镇道德广场地下室,场所使用建筑面积:3500 平方米,场所使用建筑层数:地下负一层,场所性质:商场,负责人:郑云飞(男,汉族,出生日期:1980 年08 月10 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田市镇下底垟村上新屋71 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3273),2020 年1 月29 日依法取得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后开始投入使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指示灯区域的故障灯常亮,主机显示屏显示编号020058 点型感烟和010094 照明配电存在故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构成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定给予贞丰县兴旺商贸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1700.00)的行政处罚
1700.00元
贞丰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5-17
2
贞市监处罚﹝2023﹞115号
经查,当事人分别从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贵州盛浩鑫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开阳御味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11207山药片;从位于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17区5楼10街5169号的昆明宇城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江西维客泰美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编号为:KB-300L的空调杀菌除臭剂(1st舒爽型),山药片的购进数量是6袋、空调杀菌除臭剂的购进数量是25瓶。均索要了供货方的资质文件和随货同行单据。分别在其场所的食品干货区的挂钩和百货区货架上进行销售,一是山药片销售数量:5袋(其中,在保质期内销售了3袋,2023年6月7日之后销售了2袋,具体销售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15时30分销售1袋、2023年7月20日15时42分销售1袋);销售单价:15.9元/袋;超过保质期后销售数量:2袋,销售金额:31.8元,未销售1袋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及时下架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二是空调杀菌除臭剂标签信息中“生产日期:见瓶底”,经核实瓶底的生产日期肉眼不可见,须借助紫外线才能勉强看清,且另行在瓶身中段印有生产日期“2022/04/16”和有效期“2025/04/16”和“合格”等字样,该批次空调杀菌除臭剂销售数量:20瓶,销售单价:38元/瓶,销售金额:760元。未销售的5瓶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及时下架,并被我局依法扣押。2023年8月19日,当事人已联系消费者及时退还了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山药片钱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对投诉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和投诉人提供的涉案物品以及购货小票等进行拍照登记照片;对当事人和相关销售人员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供货商出具的涉案商品的“销货清单”和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当事人提供退款“情况说明”复印件等。
罚款1.11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1140.00元
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5
3
贞市监处字﹝2023﹞50号
经查实,当事人摆放于店内货架上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饼干类食品“怱油酥”,零售价6.8元/盒,没有标签;“花生酥”,零售价6.8元/盒,没有标签;“小桃酥”,零售价6.8元/盒,没有标签;面包类食品“小面包”,零售价6.8元/盒,包装日期:2023年5月17日,保质期:2023年5月20日,未标明有配料表、贮存条件、净含量、生产单位名称、登记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当事人共生产了“怱油酥”糕点8盒,销售单价是6.8元/盒、“花生酥”糕点8盒,销售单价是6.8元/盒,“怱油酥”糕点8盒,销售单价是6.8元/盒,“小面包”糕点8盒,销售单价是6.8元/盒,货值金额是21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地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存放位置和经营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拍照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五: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相关资质合法经营的事实。
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