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两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锋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MADFKJ6L5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吴店镇金丰路3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172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2024年3月26日成立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肉制品,速冻食品)的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1月27日,当事人以每斤4.4元的价格从沂南县百利禽业有限公司格购进白条鸭985件,每件10只。2026年4月2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襄阳两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记录》1份,该记录显示: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4月16日生产有调味鸭、椒麻鸭、风干鸭等食品,其中2026年2月1日生产风干鸭400只。2026年2月18日,当事人以每只8元的价格将该批次风干鸭销售完毕,销售金额3200元。当事人于2026年4月24日发布召回公告,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涉案400只风干鸭未召回。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已售出、已赠与、已抽样、已使用、已召回以及未售出、未赠出、未使用等全部成品,计入成品货值金额”之规定,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400只风干鸭认定货值金额,本案货值金额为320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及第四条之规定,同时参照2026年3月9日执法稽查局的回复“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根本遵循,餐饮和食品生产环节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在该环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合法必要支出",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全额计入,不予扣除。”,故本案违法所得为32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2.处15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18200元。
15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