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吴仙俊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仙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02MA2E0PFU2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东升南区13-1幢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莲市监处罚〔2024〕66号
经查明:2023年12月09日,本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在当事人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东升南区13-1幢11号的丽水市莲都区吴仙俊超市内购买的振仔大刀素牛肉辣条(生产日期:2023年07月09日,保质期150天),截至购买日期已超过保质期。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店内在售过期食品,但对消费者购买的一包“振仔大刀素牛肉辣条”已经超过保质期予以确认。据调查,当事人为小型超市,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丽水市莲都区吴仙俊超市;许可证编号:JY13311020183359;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举报人购买的“振仔大刀素牛肉辣条”为当事人于2023年9月左右从丽水市莲都区粮油批发市场金丰副食店里购进,共购进5包,购进价格为2.8元/包,销售价格为3.5元/包;因为没有保存票据习惯,相关票据均已无法提供。当事人因为疏忽管理,未能及时发现货架上的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导致其过期后仍在货架上售卖。因为当事人未做相关登记,食品何时过期开始销售已不能进行区分,只能确定消费者举报时购买的1包“振仔大刀素牛肉辣条”已超过保质期,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5元,其经营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5元。另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经营的食品票据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减轻处罚如下:一、罚款3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3.5元。
3000.00元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