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路口食品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进礼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421MA45MFWY1N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张庄村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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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民市监处罚〔2026〕153号
2025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掺假掺杂、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赵家香油、未登记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显标志的场所且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6年3月2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掺假掺杂、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赵家香油、未登记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显标志的场所且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立案,检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期间,对涉案赵家香油采取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一)现场检查情况
2025 年 12 月 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线索核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赵家香油(配料:精选优质芝麻,地址:民权冰熊大道西段,电话:13569350142,瓶身标注“河南名牌产品”、“天然纯正、一滴见香”,未标注生产商,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3日的9瓶,2024年3月12日的1瓶,保质期均为18个月)共计10瓶,经现场称量带瓶重量为1000g。经核查,涉案香油并非定量包装,相同规格包装的香油实际容量不一致,涉案香油属于散装食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出有效的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上述批次香油的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香油采取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措施。
(二)未经登记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
经核查,当事人未取得经营项目含有散装食品销售的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
(三)涉案香油进货与销售情况
进货情况:涉案香油系当事人从生产商赵庆虎处购进,共购进2次,每次购进1箱(35瓶/箱),购进价为280元/箱,均是通过现金支付。购进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未留存任何进货凭证。涉案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12日的香油已经超过保质期,但无法查明在超过保质期后是否销售。
销售情况:截至 2025 年 12 月 22 日,当事人已销售涉案赵家香油65瓶,每瓶售价为10元,销货款为650元,货值金额为700元。剩余涉案香油被我局依法扣押。
(四)生产商核查情况
涉案香油标注配料仅有“精选优质芝麻”,且瓶身上标注“河南名牌产品”、“天然纯正、一滴见香”等信息,明确告知购买者涉案产品属于芝麻油。
经我局执法人员针对生产商赵庆虎询问调查发现,赵庆虎从事涉案香油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赵庆虎在生产涉案香油的过程中先将白芝麻炒好磨成纯香油,再按照70%纯香油、30%大豆油的比例进行勾兑。根据赵庆虎供述,其在生产所有批次涉案香油中均掺入了大豆油,同时擅自使用了“河南名牌产品”标志、虚假标注荣誉称号。此外,赵庆虎未按照规定在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商名称。
(四)检验检测情况
2026 年 1 月 5 日,我局依法委托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香油进行抽样检验。2026 年 2 月 24 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W63226SPA0015、W63226SPA0009),编号为W63226SPA0015的检验报告结论显示:硬脂酸(C18:0)、亚油酸(C18:2)、油酸(C18:1)项目不符合 GB/T 8233-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W63226SPA0009的检验报告结论显示: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硬脂酸(C18:0)、亚油酸(C18:2)、油酸(C18:1)项目不符合 GB/T 8233-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确认无异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经核查,我局共查获生产商赵庆虎所生产的涉案香油18批次,经检测,涉案香油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根据GB/T8233-2018《芝麻油》的规定,香油中硬脂酸含量标准为4.5%-6.9%、亚油酸含量标准为36.9%-47.9%、油酸含量标准为34.4%-45.5%;根据GB/T1535-2017《大豆油》的规定,大豆油中硬脂酸含量标准为2.5%-5.4%、亚油酸含量标准为49.8%-59.0%、油酸含量标准为17.7%-28.0%,若香油中掺入大豆油,则会导致香油的硬脂酸、亚油酸、油酸项目不符合标准。
1.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的行为给予警告;
3.没收涉案赵家香油10瓶;
4.没收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赵家香油的违法所得650元;
0.00元
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