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领鲜时刻肉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靳萌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482MACAGMAGXT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汝州市煤山街道广成西路与淀粉厂路交叉口西50米路南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汝市监处罚〔2026〕59号
经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于汝州市煤山街道广成西路与淀粉厂路交叉口西50米路南8号,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经营场所面积60平方米,有从业人员1人。
经查,依据《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所经营仓库的冷库中发现标示为双汇冰鲜鸡边腿(生产日期:20260316、保质期:6天、生产者:漯河双汇禽业有限公司、净含量:5kg/袋),数量9袋;双汇冰鲜琵琶腿(生产日期:20260316、保质期:6天、生产者:漯河双汇禽业有限公司、净含量:5kg/袋),数量5袋;在仓库中发现有已拆封的空包装袋 2 个,包装袋显示冰鲜去皮鸡大胸肉(生产日期:20260316、保质期:6 天);在销售区域展示柜中发现有双汇冰鲜去皮鸡大胸肉,数量2.738kg;上述现场检查发现的鸡肉类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17日从漯河双汇禽业有限公司购进双汇冰鲜鸡边腿(生产日期:20260316、保质期:6天、净含量:5kg/袋),数量16袋,共计80kg,购进价格10.4元/kg;购进双汇冰鲜琵琶腿(生产日期:20260316、保质期:6天、净含量:5kg/袋),数量20袋,共计100kg,购进价格10.9元/kg;购进双汇冰鲜去皮鸡大胸肉(生产日期:20260316、保质期:6天、净含量:5kg/袋),数量16袋,共计80kg,购进价格10.6元/kg。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动物检疫证明、购进票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23日向汝州市美多购物广场销售双汇冰鲜鸡边腿(生产日期:20260316、保质期:6天、净含量:5kg/袋),数量10kg,销售价格15元/kg;销售双汇冰鲜琵琶腿(生产日期:20260316、保质期:6天、净含量:5kg/袋),数量5kg,销售价格17元/kg。另查明,当事人零售有超过保质期的双汇冰鲜去皮鸡大胸肉,零售数量7.262kg,剩余2.738kg,零售价格13元/kg;零售有双汇冰鲜鸡边腿(生产日期:20260316、保质期:6天、净含量:5kg/袋),剩余数量9袋,零售价格13元/kg;零售有双汇冰鲜琵琶腿(生产日期:20260316、保质期:6天、净含量:5kg/袋),剩余数量5袋,零售价格13元/kg;;。
综上所述,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计算方式:"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的规定,据此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275元,违法所得329.4元。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鸡肉食品共计72.738kg;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贰拾玖元肆角(329.4元);
3、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罚没款共计伍仟叁佰贰拾玖元肆角(5329.4元)。
5000.00元
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