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洪洋纹身工作室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洪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41MAC9B43071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卫东华洋2#楼2层203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加格达奇市监处罚[2024]20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20日为消费者杨某提供纹身服务在左侧小臂内侧纹了一朵牡丹花图案及一个姓名并收取纹身费用200.00元,2024年3月13日为消费者杨某提供纹身服务在左侧小臂内侧纹了小猫图案,小猫图案纹在第一次纹有的姓名上并收取纹身费用100.00元,当事人在店门口贴有未成年人禁止纹身提示,所以提供纹身服务时并未查看其身份证件,后经身份证件证明消费者杨某为未成年人,身份证件显示消费者杨某出生日期为2011年04月18日,当事人两次提供纹身服务共收取费用300.00元,违法所得共计300.00元。 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3、当事人经营者蔡洪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身份的事实; 4、当事人授权于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本案由于涛接受调查,提供证据,接收法律文书的事实; 5、当事人经理于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身份的事实; 6、收款截图两张,证明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提供两次纹身服务的收款时间及共收费300.00元的事实; 7、平台购买记录截图两张,证明当事人购进纹身染料购进商、购进数量、购进时间的事实; 8、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供货方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事实; 9、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纹身染料符合检验要求并履行进货查验的事实; 10、当事人员工杨淑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身份的事实; 11、当事人经理于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及提供纹身服务时间、收取费用的事实; 当事人员工杨淑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纹身染料时间的事实。
罚款0.2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400.00元
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