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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武旺贸易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洪丽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623MA30L5HA02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浦县古雷镇油杏街525号17区2幢1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古市监罚【2024】0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初在其位于福建省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油杏街525号世纪金源21区2幢101室的经营场所陆续向几个上门推销的商贩购进“90mm七匹狼(鼓浪扬帆)”9条、“96mm七匹狼(古田红军灰)”21条、“97mm黄金叶(天香细支)”9条、“84mm利群(西子阳光)”7条、“89mm真龙(中支凌云)”5条、“84mm玉溪(84mm 细支钓鱼台)”7条、“88mm天子(中支)”7条、“84mm七匹狼(软灰)”9条、“88mm七匹狼(观海中支)”4条、“84mm红双喜(硬8mg)”6条、“84mm黄山(红方印新中支)”5条、88mm兰州(黑中支)”5条、“90mm七匹狼(银中支)”31条、“89mm中华(双中支)”3条、“84mm七匹狼(软红)”13条、“84mm七匹狼(蓝)”8条、“88mm 黄金叶(商鼎)”79条、“84mm利群(新版)”7条、“97mm冬虫夏草(和润)”14条、“89mm芙蓉王(硬中支)”32 条,共计贰佰捌拾壹条整。摆放在其另一经营场所福建省漳浦县杜浔镇林前村林口自然村240号内用于零售。当事人虽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350623107782),但该许可证核定经营场所为福建省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油杏街525号世纪金源21区2幢101室,而另一经营场所福建省漳浦县杜浔镇林前村林口自然村240号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3年7月18日上述卷烟被福建省漳浦县烟草专卖局依法查获,经福建省漳浦县烟草专卖局卷烟质量鉴别小组鉴别判定:该批卷烟与真品卷烟无明显差异。并于2023年8月15日出具《卷烟真伪鉴别书》鉴别结论:经鉴别上述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另外,根据福建省漳浦县烟草专卖局2024年1月19日开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认定,上述卷烟按零售指导价计算违法经营总额73870元。截至案发时,涉案卷烟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由于当事人涉案案值超过5万元,涉嫌犯罪,福建省漳浦县烟草专卖局于2023年10月16日将上述案件移送漳州市公安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2023年12月20日漳州市公安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函复》认为该案属于超范围经营,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综上所述,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持证人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的规定,当事人在核定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行为属于无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经公安部门认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超核定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并处罚款26000元。
罚款(26000元)
26000.00元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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