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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慷注册资本:10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7803498783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7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0
(2026)赣0102民初12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2
2026-05-14
票据追索权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恒盛阳光鑫地(大连)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3
2026-04-20
(2025)闽0203民初35182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扬州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厦门联商物流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4
2026-04-16
(2026)闽0526民初147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泉州市美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德化县人民法院
5
2026-04-08
(2025)沪0107民初2966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开隆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6
2026-03-30
(2025)川0193民初182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邛崃普骋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普华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7
2026-02-27
(2026)浙0206民初1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迈迪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8
2026-02-10
(2025)浙0110民初1574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浙江星宝地置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9
2026-02-04
(2026)赣01民终8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6-01-29
(2025)湘0111民初232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7
票据追索权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恒盛阳光鑫地(大连)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2
2026-03-03
(2025)闽0203民初35182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厦门联商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3
2026-01-30
(2025)川0193民初182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重庆普华商贸有限公司;邛崃普骋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4
2026-01-14
(2025)吉0191民初623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5-11-03
(2025)川0681民初28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重庆鸥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美佳鑫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广汉市人民法院
6
2025-10-24
(2025)吉0191民初623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5-07-30
(2025)湘0407民初1006号
修理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8
2025-07-16
(2025)川0681民初29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重庆鸥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美佳鑫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汉市人民法院
9
2025-06-09
(2025)津0116民初106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贵州恒安电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10
2025-06-06
(2025)津0116民初68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山东嘉行机电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3-23
2026-03-02
(2026)津03民辖终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某有限公司;武汉某有限公司;某(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2
2025-12-14
2025-06-09
(2025)陕0112执46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鑫万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3
2025-12-10
2024-03-04
(2024)沪0109民初253号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5-08-13
2023-12-12
(2023)陕0502民初7402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渭南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29460.28元
民事案件
5
2025-08-13
2023-12-11
(2023)陕0502民初7410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渭南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8872.32元
民事案件
6
2025-07-08
2025-02-08
(2025)沪0112执2550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918750.95元
执行案件
7
2025-06-30
2025-03-21
(2025)粤0112执3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吉林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5-06-30
2025-03-21
(2025)粤0112执33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公主岭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5-06-30
2025-03-21
(2025)粤0112执333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5-06-20
2025-02-28
(2025)粤0311民初22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华侨某有限公司、奥的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启市监处罚〔2023〕00749号
-
罚款金额1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10000.00元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4
2
台椒市监处罚〔2023〕637号
-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伪造维保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
50000.00元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1
3
义市监处罚〔2023〕12303号
-
当事人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本局决定:1.立即停止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2.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4
4
温鹿市监处罚﹝2023﹞140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学院西路162号的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代码:301*****30020****0246,单位内编号:办公楼*号)底坑垃圾未清理,轿厢照明存在问题(轿厢内一共6盏灯,其中三盏已经无法正常工作)。该电梯由当事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承认其工作人员在2023年6月1日对该电梯进行半月维保中,未对该电梯底坑进行清理,未检查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情况,但维保记录“底坑环境”和“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两项勾选的是无问题,工作人员也未将轿厢照明问题上报至使用单位。<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0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1
5
瑞市监处罚﹝2023﹞86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6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瑞安市安阳街道某某锦园的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主管林某某在现场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在某某锦园消控室工作人员王某某的配合下调取消控室监控记录,对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人员于2023年6月6日对以下一台电梯(使用单位:温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单位内编号:某某锦园14幢1单元4号,设备代码:3110*********0927)进行维护保养的监控记录进行查看。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电梯维保人员任某某、刘某某在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未按照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1、未在电梯口放置警示标示牌;2、未对电梯层门地坎项目进行维护保养检查;3、对电梯轿内报警装置项目在没有确定是否有响应的情况下就结束此项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与温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维保期限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低层电梯月维保费用为315元/台,高层电梯月维保费用为342元/台。执法人员对以下一台电梯(使用单位:温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单位内编号:某某锦园14幢1单元4号,设备代码:3110*********0927)于2023年6月6日的半月维保记录进行检查,并通过现场视频监控进行核查。发现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维保人员任某某、刘某某未按照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1、未在电梯口放置警示标示牌;2、未对电梯层门地坎项目进行维护保养检查;3、对电梯轿内报警装置项目在没有确定是否有响应的情况下就结束此项检查。另,根据双方项目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涉案电梯为高层电梯,维保费用为342元/月,每半月进行一次维保,当事人只于2023年6月6日一次未按规定进行维保,故违法所得计171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之要求对上述电梯进行维保,共计违法所得171元。<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且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另鉴于当事人一年内曾因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被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且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1元,并处罚款73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3171元。<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73171.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3
6
杭富市监处罚﹝2023﹞332号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2023年6月30日未对某某社区小区3幢1单元编号3-1,2023年7月3日未对某某社区小区3幢1单元编号3-2,共2台在用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当事人2023年6月30日未对某某社区小区3幢1单元编号3-1,2023年7月3日未对某某社区小区3幢1单元编号3-2,共2台在用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就直接填写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态度诚恳,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本局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2.00元(肆佰零贰元整);2.处以罚款10000.00元(壹万元整)。上述罚没款共计10402.00元(壹万零肆佰零贰元整)。<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0402.00元
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7
绍虞市监处罚﹝2023﹞1285号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6月21日和2023年6月29日分别对当事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维保人员罗迪飞与授权委托人徐兴良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与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合同,由当事人负责对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2台电梯进行有计划的常规检查和例行保养。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自2023年1月22日至2025年1月21日,费用为28000元。2023年6月8日,当事人维保人员罗迪飞在未对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2台电梯进行实质性维护保养项目作业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自行开发的手机APP“OES”对上述2台电梯进行虚假维保。2023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对上述2台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调取2023年6月8日8时至17时上述2台电梯一楼正对电梯门的监控视频及现场询问当事人到场的维保人员,查获了当事人于2023年6月8日对电梯维保记录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绍虞市监特令【2023】第CE-620号),要求其立即整改,并于2023年6月23日之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因当事人与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中没有约定单次维保的费用,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1日对上述2台电梯进行了规范的维保作业。另查明,当事人负责维保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台电梯的维保人员罗迪飞于2023年6月8日上午9时左右到达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后通过其总部自行研发的手机APP“OES”扫描事先用手机拍照保存的二维码对其中一台电梯(电梯识别号:R2S00574)开始维保(其总部下发张贴在电梯轿厢上的二维码),由于该手机APP有定位功能,要求维保人员扫码开始维保后必须在维保点位500米范围内,罗迪飞在手机APP上扫码开始维保后,一直待在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通过手机与家人联系,直至上午10时左右离开前往春和运镜府小区修理电梯,下午2时30分左右罗迪飞再次到达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用上述方法对另1台电梯(电梯识别号:R2S00575)进行维保,并于下午3时左右离开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期间前往保洁室填写了上述2台电梯的纸质维保记录,并让电工签字确认,实际当天并未对上述2台电梯进行实质性维保作业。罗迪飞在2023年6月8日通过该手机APP对上述2台电梯均进行了虚假维保,但由于系统原因,只有1台电梯(电梯识别号:R2S00575)上传了电子维保记录。<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00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8
海市监处罚﹝2023﹞92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市监处罚〔2023〕929号;<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案件名称: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被处罚对象名称: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如光;<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持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有效期2023年4月28日至2027年5月28日。当事人为海宁市硖石街道人民路19号人民花苑小区的10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维护保养期限2022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12日止。2023年6月12日,当事人维保人员提供的出厂编号为R2NO1893、R2NO1896、R2NO1897的3台电梯的纸质维保记录最后一次维保时间是2023年6月1日,缺少使用单位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人民花苑项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名,出厂编号为R2NO1890的电梯的的纸质维保记录最后一次维保时间是2023年6月2日,而上述4台电梯实际最后一次维保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12日被查案发时,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进行维保。因当事人与使用单位未明确约定每次每台电梯的维保费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履行期限:;<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日期:2023-08-15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0000.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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