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益阳市大通湖区健民蔬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克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900MA7BH3LC2E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建设路86号金泰市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益市监(2)处〔2024〕22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26日以130元/件(4.8元/斤)的价格从南县南洲印云蔬菜批发部购进“老姜”1件(27斤/件),货值金额130元。截止本局执法人员4月16日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所购入不合格“老姜”1件(27斤)剔除当事人食用农产品常规损耗计算约3斤的情况,其余24斤以销售价8元/斤价格售完,销售总额192元,获利6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13日,本局监督抽检时手机现场拍摄执法照片三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一份,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资质复印件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抽检的事实; 2、2024年4月16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手机现场拍摄执法照片三张,《现场笔录》、《检验结果告知书》(益市监(2)检结告[2024]HB-1号、《检验报告》(NO:FJ2403084)、送达回执各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原件一份,证明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3、2024年5月6日,由本局下发的《询问通知书》(益市监(2)询[2024]HB-10号)、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情况;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许可资质、经营者身份及该批次“老姜”来源情况; 4、2024年5月7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62元; 2、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