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超凡酒业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焦志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05MA40LX0684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宁平街45、4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6〕112号
经查,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名称:茅台1935;数量:五箱;产品物流码:8616522180、8644089540、8643882540、8666144010、8636908620)是当事人于2025年7月21日从供货人于四华(微信名于四华,真实名字于超)个人处购进的,提供有本店入库记录、供货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供货人聊天记录及付款凭证,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的进货渠道具有合法性。
并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21日将上述涉案商品销售给郑州市管城区京京喜缘酒业商行,销售数量为五箱,销售单价为3855元/箱,销售总价为19275元,能够提供上述涉案商品销售出库单。且得知所售上述涉案商品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后,已将赔付款41700元于2025年8月21日赔付给郑州市管城区京京喜缘酒业商行,由于郑州市管城区京京喜缘酒业商行已将涉案商品进行销售,故未将涉案商品退回给郑州市金水区超凡酒业商行。当事人能够提供向郑州市管城区京京喜缘酒业商行经营者付京京的转账记录、郑州市管城区京京喜缘酒业商行经营者付京京和供货人于四华(于超)出具的《情况说明》。故本案违法经营额为19275元,违法所得为0元,因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商品,该案无扣押。
罚款9600元
9600.00元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