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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县荣轩烧腊熟食(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菊员注册资本:2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429MADJJ3CU19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九江市湖口县盛源城24栋东0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市监处罚〔2026〕198号
2026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在对湖口县荣轩烧腊熟食(个体工商户)店铺进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铺中存放多种过期食品原材料及食品添加剂、未按照规范存放管理的食品添加剂,执法人员现场见证当事人销毁上述过期食品原材料及食品添加剂,现场未见专用存放柜,且不能提供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账等。本局于2026年4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洪洁、鲁文峰为办案人员。采取现场调查、询问、复制证据等方式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份开始经营湖口县荣轩烧腊熟食,主要经营烧腊系列食品,如烧鸭、烧鹅、叉烧、脆皮五花肉、盐焗鸡等,现场发现的过期食品原材料及食品添加剂:(一)佰来佳花生酱2瓶,已开封1瓶(生产日期2023年9月20日,保质期15个月,使用期限至2024年12月20日),购进信息无法查明;(二)嘉文盐焗调料1罐已开封(生产日期2024年3月2日,保质期1年,使用期限至2025年3月2日),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18日,进价48元/罐;(三)陶味园椒盐1瓶已开封(生产日期2024年4月24日,保质期15个月,使用期限至2025年7月24日),购进信息无法查明;(四)罗锦记广东肠粉1袋(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6日,保质期12个月,使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6日),购进信息无法查明;(五)双喜牌泡打粉1罐已开封(生产日期2024年2月1日,保质期12个月,使用期限至2025年2月1日),购进信息无法查明;(六)天益红曲黄色素1袋已开封(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8日,保质期24个月,使用期限至2025年12月18日),购进日期为2024年3月20日,进价为29.01元;当事人伍证据证明上述过期食品原材料及食品添加剂未使用于店铺食品制作,且开封并发现于当事人食品制作区域。当事人门店发现的已开封食品添加剂,使用过程中未制作使用记录台账,且未规范存放管理。当事人无法提供准确的购进及销售情况记录,故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经营者刘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 2026年4月20日的现场笔录及2026年4月20日对经营者刘俊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材料及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未按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事实; 3.2026年4月20日对经营者刘俊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购进嘉文牌盐焗调味料、天益红曲黄色素购买截图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及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的事实。 4.现场检查时发现的六种过期食品原材料及食品添加剂的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期食品原材料及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的事实。 5.当事人销毁上述6种过期食品的照片复印件,证明过期食品原材料及食品添加剂已被销毁的事实。 6.当事人出具的“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食品安全问题,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事实。 案件性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会导致食材中的蛋白质、油脂等发生氧化变质,滋生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等有害微生物,极易引发消费者腹痛、腹泻、呕吐等急性食物中毒症状。长期摄入还可能损害肝脏、肠胃等器官,增加致癌风险。同时,变质食材会产生异味、异色,严重影响菜品口感与卫生安全,侵害消费者健康权益。 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涉嫌构成《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所规定的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且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罚款6000元
6000.00元
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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