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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唐兴百货便利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丽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3MA6U3AEQ0J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富裕路金泰怡景花园6幢1单元层1011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高新烟处﹝2025﹞第28号
2025年02月19日10时19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到达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富裕路金泰怡景花园6幢1单元层10111西安市雁塔区唐兴百货便利店,向现场负责人葛军超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其商店进行日常检查(经现场联系负责人付丽君,其表示无法赶回商店,同意现场负责人葛军超陪同检查),检查过程中现场负责人葛军超全程在场且配合检查,经查该店醒目位置悬挂烟草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610113130631,检查中在该店经营场所柜台后货柜、纸箱及白色塑料袋内发现编码与该经营户对应客户编码不符的涉嫌违法的卷烟中华(双中支)7条、好猫(金猴王)6条、娇子(软阳光)9条、好猫(猴王磨砂)6条、延安(软)2条、好猫(长乐)2条、芙蓉王(硬)1条、云烟(紫)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条,合计9个品种35条。现场负责人葛军超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上述卷烟32位喷码当场已经现场负责人葛军超确认。在检查过程中,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均依法进行,且全程执法记录仪录像,执法现场无物品遗失或损坏。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现场负责人葛军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经我局负责人现场电话批准同意后,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烟草专卖局高新分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高新烟存通〔2025〕第28号)交于现场负责人葛军超,并告知现场负责人葛军超七日内到我局接受处理。整个检查过程,现场负责人葛军超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付丽君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于2025年2月初在雁塔区多个商店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因当事人付丽君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文《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2024年下半年陕西省卷烟价格目录》指导零售价定价,当事人付丽君违法进货总额为6465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及基本情况;2、《现场笔录》,证明检查程序、询问程序合法;3、现场检查视频,证明执法主体和程序合法;4、《立案报告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立案、批准、通知程序合法;5、《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登记表》、涉案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6、《涉案物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进货总额。本局另外查明,当事人不存在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以上证据采集主体、来源、程序合法,具有证据能力;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直接关联性,具有证明力;以上证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形式、内容均合法合规。当事人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且需要当事人确认的证据都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付丽君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照《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裁量标准,划分为二档,处以:对当事人付丽君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35.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6465.00元)处以10.00%的罚款,计人民币646.50元整的罚款。涉案9个品种35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646.50元
高新区烟草专卖局
2025-03-11
2
雁市监处罚〔2024〕879号
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3
西雁烟处﹝2024﹞第41号
2024年3月10日10时00分,我局专卖稽查人员接群众举报,举报人称有一批卷烟通过韵达快递发往西安,快递单号为“312306372694846、312306372418563、312306373164360、312306372491667、312306372142575、312306372941871、312306372604285”,该批卷烟现在韵达快递(科技路公司),望我局工作人员前来查处。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查处,于当日11时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大寨路恒大城对面沁园大厦韵达快递(科技路公司)依法实施检查。在该快递站点查获7个装有卷烟的快递包裹,上述7个快递包裹内每个包裹装有5到7条不等的卷烟,共有红塔山(软经典)16条、黄鹤楼(软蓝)7条、南京(十二钗薄荷)12条、好猫(金猴王)1条,总计4个品种36条。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付丽君,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准运证明。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电话请示区局领导批准同意,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并将该批卷烟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西雁烟存通字[2024]第3027号。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付丽君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经查,付丽君为该批卷烟的货主,当事人付丽君在微信群内托人购买,于2024年3月8日,通过韵达快递从山东省菏泽市寄到西安市雁塔区漳浒寨街道,准备放在自家经营的“西安市雁塔区唐兴百货便利店”内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李杨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上半年国产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号),认定当事人付丽君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为5245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当事人陈述、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快递单据,以及复制提取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卷烟归属证明。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本案调查终结,依法给予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价值5245元25%的罚款,计人民币1311.25元。
1311.25元
雁塔区烟草专卖局
2024-04-05
4
西雁烟处﹝2023﹞第133号
2023年8月21日,我局专卖稽查人员对西安市雁塔区唐兴百货便利店进行日常检查,在店内查获好猫(猴王磨砂)23条,南京(炫赫门)18条,延安(软)20条,云烟(紫)18条,黄山(红方印细支)3条,兰州(硬精品)65条,好猫(细支长乐)7条,贵烟(萃)7条,牡丹(红中支)8条,黄金叶(乐途)3条等共计16个品种191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雁塔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雁烟存通字[2023]第2041-2042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付丽君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2023年8月20日在西安市雁塔区富裕路附近的十家商店内购进,准备放在自家经营的“西安市雁塔区唐兴百货便利店”内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付丽君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认定当事人付丽君违法进货总额为2063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事实亦承认。
对当事人付丽君作出以下处罚:处以违法的烟草专卖品总价值20630元10%的罚款,即人民币2063元。涉案好猫(猴王磨砂)23条,南京(炫赫门)18条,延安(软)20条,云烟(紫)18条,黄山(红方印细支)3条,兰州(硬精品)65条,好猫(细支长乐)7条,贵烟(萃)7条,牡丹(红中支)8条,黄金叶(乐途)3条等共计16个品种191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2063.00元
雁塔区烟草专卖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