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江南制丝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秉富 | 注册资本:602.94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00760410862H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万家坝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09
(2022)云23民终96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楚雄州江南制丝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1-18
(2021)云2301民初855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云南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楚雄州江南制丝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市人民法院
3
2021-12-15
(2021)云2301民初7453号
租赁合同纠纷
王**
楚雄州江南制丝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市人民法院
4
2021-12-01
(2021)云2301民初734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何**
楚雄州江南制丝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22
2024-06-05
(2024)云民申184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楚雄州江南制丝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10-18
2023-07-27
(2023)云23民终119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楚雄州江南制丝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6-13
2022-05-26
(2022)云23民终114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楚雄州江南制丝有限责任公司、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4-27
2022-01-12
(2021)云2301民初734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何**、楚雄州江南制丝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92861.99元
民事案件
5
2022-04-26
2022-03-16
(2021)云2301民初855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云南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州江南制丝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3697.4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楚市卫公罚﹝2025﹞13号
楚雄州江南制丝有限责任公司水质卫生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案。 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
楚雄州江南制丝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以上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二)水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的规定,现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根据《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的情节较重的适用情形:“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00.00元
楚雄市卫生健康局
2025-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