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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渐佳医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星星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1MACQNY3J5F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街道文昌宫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国街3号门面1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鲁处罚〔2026〕27号
2026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鲁甸县文屏街道文昌宫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国街3号门面1号房的鲁甸渐佳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进门左手边从前往后数,第六个药柜上发现以下药品:1、从上往下第四台药柜上:药品名称:科田冻疮膏,规格:40克/支,数量:1盒,产品批号:230102,生产日期:2023.01.02,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2、从上往下第五台药柜上:(1)药品名称:乐药师妇炎康片,规格:0.26g×24片/板×4板/盒,数量:1盒,产品批号:240109.生产日期:2024/01/06,有效期:2025年12月;(2)药品名称:聚荣黄芪精,规格:10毫升×10支,数量:1盒,生产日期:2023.12.20,产品批号:23122003,有效期:2025 年12月19日;(3)药品名称:太极抗骨增生片,规格:100片1瓶,数量:2瓶,生产日期:2023.07.12,产品批号:2307007,有效期:2025年12月;(4)药品名称:鑫齐辛伐他汀片,规格:20mqx20片,数量:2盒,产品批号,20240814,生产日期:2024年01月24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5)药品名称:海王 盐酸小檗碱片,规格:0.1克100片/瓶,数量:3瓶,产品批号:230107,生产日期:2023.01.12.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从上往下第六台药柜上:(1)药品名称:羚锐小柴胡片,规格:36片/瓶,数量:6瓶,生产日期:2023.01.05,产品批号:2301052,有效期至:2026.01.04;(2)药品名称:康依田七痛经胶囊,规格:24粒/盒,数量:2盒,生产日期:2024年01月04日,产品批号:240102,有效期至:2025年01月03日;(3)药品名称:消炎退热颗粒,规格:10q×10袋/盒,数量:6盒,产品批号:230115,生产日期:2023年01月12日,有效期至:2026年01月11日。以上药品在检查时均已过期。经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药品过期是事实;(1)科田冻疮膏是2023年11月16日从1药城购进的,共4盒,进货价:6.68元/盒,销售价:15元/盒。(2)聚荣黄芪精是2024年7月9日从药师帮购进的,共2盒,进货价:11.6元/盒,销售价:25元/盒。(3)乐药师妇炎康片是2024年9月12日从昆明建辰保健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11盒,进货价:8元/盒,销售价:28元/盒。(4)太极抗骨增生片是2023年10月31日从云南国药控股东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共10瓶,进货价:11.4元/瓶,销售价:28元/盒。(5)鑫齐辛伐他汀片是2024年4月1日从药师帮购进的,共5盒,进货价:3.45元/盒,销售价:14元/盒。(6)海王盐酸小檗碱片是2024年4月11日从1药城购进的,共4盒,进货价:11.45元/盒,销售价:15元/盒。(7)羚锐小柴胡片是从羚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时间不知道了,共10盒,进货价:0.01元/盒,销售价:0.01元/盒。(8)康依田七痛经胶囊是2024年10月22日从云南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10盒,进货价:9.8元/盒,销售价:22元/盒。(9)消炎退热颗粒是2024年2月2日从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40盒,进货价:5.87元/盒,销售价:18元/盒。公司购进药品后会安排专人进行药品查验,并做记录;进货时会向供货方索要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销货单。该批过期药品货值金额共349.06元。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药品:科田冻疮膏1盒、乐药师妇炎康片1盒、聚荣黄芪精1盒、太极抗骨增生片2瓶、鑫齐辛伐他汀片2盒、海王盐酸小檗碱片3瓶、羚锐小柴胡片6瓶、康依田七痛经胶囊2盒、消炎退热颗粒6盒。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4
2
云市监昭鲁处罚﹝2024﹞274号
经查,涉案过期药品1.三分三浸膏片,每片含干浸膏10MG,共21粒,有效期至202406;2.夏枯草口服液,每支装10ML,共1支,有效期至2024.08.26;3.氯化钾缓释片,0.5G,共8粒,生产日期:2201,有效期:24个月。涉案金额为22元。
当事人经营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综上,拟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该批过期药品;2、罚款贰仟元(2000.00元)。
2000.00元
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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