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扬子江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曾均 | 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5MA4KUPMB4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夏大桥新区五里墩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4
(2025)鄂0192知民初93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武汉扬子江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4-12-25
(2024)鄂0115民初977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武汉扬子江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
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3
2024-11-28
(2024)鄂0192民诉前调1506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武汉扬子江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4-11-12
(2024)鄂0192民诉前调13917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李**
武汉扬子江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4-11-11
(2024)鄂0192民初7920号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刘**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玄乐国际旅行社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扬子江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24-10-31
(2024)鄂0192民初7920号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刘**
武汉扬子江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玄乐国际旅行社湖北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4-10-08
(2024)鄂0192民初7920号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刘**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玄乐国际旅行社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扬子江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8
2024-07-18
(2024)鄂0192知民初63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张*
武汉扬子江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6﹞41号
经查,被抽检不合格的琪玛酥(糕点)为当事人2025年10月3日委托武汉创乐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共生产了10件,每件为5千克。2025年10月5当事人入库该批次食品10件,产品去向为1.2025年10月5日,化验室取样2千克用于检测;2.2025年10月7日销售给武昌区访梅糕点店8千克,产品销售价格为19.8元/千克,目前已全部销售完;3.2025年10月7日销售给武汉市鸿泰佳缘商贸有限公司1件(5千克),产品销售价格为19.8元/千克,武汉市鸿泰佳缘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把进的1件(5千克)琪玛酥销售给湖北果多多商贸有限公司了。目前已全部销售完;4.2025年10月14日销售给挑食猫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7件(35千克),产品销售价格为19.8元/千克,目前已全部销售完。被抽检不合格的麻烘糕(烘烤糕点)为当事人2025年8月20日生产,共生产了9件,每件5千克,产品去向为1.2025年8月20日,化验室取样2千克用于检测;2.2025年8月24日销售给挑食猫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3件(15千克),产品销售价格为19.8元/千克,目前已全部销售完。3.2025年8月24日销售给武昌区访梅糕点店2件(10千克),产品销售价格为19.8元/千克,目前已全部销售完,;4.2025年8月30日销售给仙桃好邻居商贸有限责仼公司1件(5千克),产品销售价格为19.8元/千克,目前已全部销售完;5.2025年9月1日销售给武汉市鸿泰佳缘商贸有限公司1件(5千克),产品销售价格为19.8元/千克,武汉市鸿泰佳缘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1日把进的1件(5千克)麻烘糕(烘烤糕点)销售给湖北果多多商贸有限公司了,目前已全部销售完;6.2025年9月1日销售给扬子江非遗文化园1.6件(8千克),产品销售价格为19.8元/千克,目前已全部销售完。另查,当事人自收到琪玛酥(糕点)、麻烘糕(烘烤糕点),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无召回。综上,认定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1801.8元,违法所得1801.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01.8元;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