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江建飞 | 注册资本:290235.6175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MA5YNTC246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经开区拓展区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27
(2025)京0112民初35106号
合同纠纷
孟**
付*,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东彩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
2026-02-04
(2025)闽0102民初150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州市仓山区龙兴鲜肉店
福建俭字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3
2025-11-30
(2025)赣0103民初131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日日鲜配送有限公司
江西省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4
2025-11-28
买卖合同纠纷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5
2025-11-28
(2025)闽0102民初150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州市仓山区龙兴鲜肉店
福建俭字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6
2025-11-18
(2025)赣0103民初131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日日鲜配送有限公司
江西省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7
2025-08-11
(2025)赣0103民初73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方禾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省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8
2025-07-20
(2025)赣0103民初73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方禾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省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9
2025-05-21
(2025)苏0507民初6694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北京王小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倍特食品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5-04-18
(2025)渝0113民初7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尧**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12
(2025)京0112民初35106号
合同纠纷
孟**
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12-18
买卖合同纠纷
福州市仓山区龙兴鲜肉店
戴*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3
2025-03-06
(2025)陕0116民初4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市长安区庞俊红建材经销部
陕西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蒲磊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4
2023-07-25
(2023)渝0108民初13350号
劳动争议纠纷
赵*
上海谊品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5
2021-07-27
侵权责任纠纷
韦**
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福建谊品弘闽科技有限公司,福建谊品弘闽科技有限公司仓山金港路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19
2023-12-29
(2023)粤01民终3503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州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刘**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12
2023-11-09
(2023)渝0112民初34603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李**与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1-31
2023-01-04
(2022)沪0110民初21095号
保证合同纠纷
普洛斯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6-30
2021-01-25
(2021)川0182民初417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彭州市天彭镇宜品生鲜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6-29
2021-05-27
(2021)川01民初246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与龙泉驿区龙泉街办众记谊品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17
2020-11-13
(2020)渝0106民初1243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市惠雅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0-11-26
2020-06-28
(2020)渝0108民初8305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张*与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11-26
2020-06-28
(2020)渝0108民初8300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张*与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0-11-26
2020-06-28
(2020)渝0108民初8299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张*与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1-26
2020-06-28
(2020)渝0108民初8307号
产品责任纠纷
张*与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5〕740号
经查,当事人委托生产的涉案食品(次空泉饮用天然矿泉水)系当事人委托四川锶康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该委托生产关系由当事人授权其全资子公司重庆谊品到家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锶康矿泉水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确立。2025年7月7日,四川锶康矿泉水有限公司完成涉案食品生产,共计生产3008桶。生产完成后,由四川锶康矿泉水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春野矿泉(四川)饮品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重庆仓库配送交付3000桶。当事人收货后,再授权其另一全资子公司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将该批次食品分送至各门店上架销售,且所有门店销售款项均由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收取,形成委托生产关联配送子公司分销收款的完整流转链路。2025年7月22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锶康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涉案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涉案食品两项界限指标不符合标签明示质量要求:一是界限指标-锶实测值为0.153mg/L,低于标签明示的0.2-0.36mg/L标准;二是界限指标偏硅酸实测值为70.5mg/L,高于标签明示的25-56.3mg/L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核查涉案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生产入库表、购进票据、销售记录、退货单据、不合格食品销毁处理记录等完整证据链,对相关核心数据认定如下:涉案食品规格为6L/桶、商标为次空泉、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7日,实际交付数量3000桶,截至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时已售出1652桶,剩余1348桶由生产厂家回购后统一销毁。该产品购进单价3.65元/桶,终端销售单价6.9元/桶。鉴于当事人采用统一仓储配送、门店销售、子公司统一收款的经营模式,涉案食品的生产流通及销售均在当事人主导的经营体系内完成,因此货值金额应以实际交付的3000桶乘以终端销售单价6.9元/桶计算,合计20700.0元;违法所得以已售出的1652桶乘以销售单价6.9元/桶计算,合计11398.8元。2025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当事人立即启动应急处置:一是第一时间对涉案食品实施下架封存,同时对已售出产品的安全风险开展评估;二是咨询专业机构后确认,该批次产品不合格项为界限指标不达标,非安全性指标超标,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故未实施召回;三是通过销售渠道发布产品信息提示,明确告知抽检情况并公布客服热线,承诺为有疑虑的消费者提供退换货服务,截至案发未收到相关消费投诉。&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积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表现出较好的纠正意愿。上述情形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具备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经核查,虽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的行为与委托生产行为相互独立,但其委托生产和销售行为共同构成完整的经营链条:委托生产是实现销售的前提基础,其通过授权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确定生产标准等环节主导生产过程;销售则是委托生产的价值实现路径,通过子公司分销、统一收款等模式完成闭环。二者共同指向生产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这一核心违法事实,具有明显的整体性和关联性。故根据牵连原则,对当事人的销售行为进行吸收,仅需对当事人的生产行为作出处理。 综上,基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398.8元; 2.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20700.0元。
20700.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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