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宏源糕饼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信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982MA2XQQKF3N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桐山街道古城西路27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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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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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鼎市监处罚〔2025〕60号
经查,当事人为从事糕饼类食品制售的餐饮服务者,从事月饼、炒米、麻花等糕饼类食品制售。
当事人于2024年5月3日委托其朋友购进一袋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重量为1kg,购进时索取并留存了购货凭证。其称制作月饼添加了上述添加剂,用于延缓保质期。当事人于2025年5月7日添加上述添加剂制作了五仁传统月饼、花生芝麻馅月饼和大五仁馅月饼各5kg和2025年5月14日制作花生芝麻馅月饼5kg。2025年5月14日,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当事人自制的五仁传统月饼(加工日期2025-05-07)、花生芝麻馅月饼(加工日期2025-05-14)和大五仁馅月饼(加工日期2025-05-07)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宁检食抽01892号《检验报告》显示,该五仁传统月饼(加工日期2025-05-07)“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实测值为0.848g/kg、(2025)宁检食抽02006号《检验报告》显示,该花生芝麻馅月饼(加工日期2025-05-14)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实测值为0.704g/kg、(2025)宁检食抽02007号《检验报告》显示,该大五仁馅月饼(加工日期2025-05-07)“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实测值为0.968g/kg。“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的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上述三种月饼的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3份《检验报告》及所附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后方制作区一纸箱内发现用奶粉罐盛装的白色粉状物(净重850g),当事人称其系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并称抽检当天抽检人员告知其月饼中不得添加脱氢乙酸钠后,当事人已立即停止使用,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脱氢乙酸钠”实施扣押。其加工的添加了脱氢乙酸钠的1批次五仁传统月饼和大五仁馅月饼各5kg、2批次花生芝麻馅月饼共10kg已全部售出,三种月饼售价分别为40元/kg、35.71元/kg及30元/kg,并在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对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月饼开展了召回措施,暂无产品被召回。经计算,当事人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5kg*40元/kg+5kg*35.71元/kg+10kg*30元/kg=678.55元,违法所得为678.55元。
当事人制售的五仁传统月饼(加工日期2025-05-07)、花生芝麻馅月饼(加工日期2025-05-14)和大五仁馅月饼(加工日期2025-05-07)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实测值分别为0.848g/kg、0.704g/kg、0.968g/kg,根据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月饼中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标准限量为不得使用,对于涉案月饼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我局提请专家进行评估认定,专家评估认定意见均为不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
-元
福建省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