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文洋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文洋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1MAC1AJ8H6Y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蛟河市池水乡保家村三家沟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食罚字﹝2023﹞2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0日在蛟河市惠诚食品有限公司以每袋20元的价格进购140袋熟榛子,总共花费2800元。放在自己经营的网店进行销售,2023年1月1日起以每单45元的价格出售熟榛子,总共销售69单,共计138袋,收入3105元。货品销售时标签不符合规定。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0日在蛟河市惠诚食品有限公司以每袋20元的价格进购140袋熟榛子,总共花费2800元。放在自己经营的网店进行销售,2023年1月1日起以每单45元的价格出售熟榛子,货品销售时标签不符合规定。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105元;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7
2
蛟市市监食罚字﹝2023﹞2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1日在吉林省庆余坊酱菜有限公司购进了300袋辣白菜酱,进价是7元/袋,销售的价格是每1份(每4袋为1份)卖29.9元(每袋合7.475元),共销售了69份(276袋),获利131.10元。该批次辣白菜酱是净含量为250克/袋的预包装食品,供货方均提供了标签,但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找不到标签存放位置,导致销售的和剩余的辣白菜酱无标签。由于该公司为“网店”所以未在线下销售,只有线上销售出69份,截止到2023年3月2日,该批次辣白菜酱还剩余6份(24袋)。2023年3月8日,我局接到匿名举报,举报蛟河市文洋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辣白菜酱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蛟河市文洋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线上、线下店铺内均无涉案产品。
当事人于2023年2月11日在蛟河市天岗镇庆余坊酱菜有限公司购进了300袋辣白菜酱,进价是7元/袋,销售的价格是每1份(每4袋为1份)卖29.9元(每袋合7.475元),共销售了69份(276袋),获利131.1元。该批次辣白菜酱是净含量为250克/袋的预包装食品,供货方均提供了标签,但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找不到标签存放位置,导致销售的和剩余的辣白菜酱无标签。由于该公司为“网店”所以未在线下销售,只有线上销售出69份,截止到2023年3月2日,该批次辣白菜酱还剩余6份(24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之规定,构成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为2242.50元,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本局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经营者的辣白菜酱24袋;二、没收违法所得131.10元;三、罚款;暂扣许可证件10000元。
10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