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袁三土鸡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贤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81MA48TLBH6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丹江口市大沟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114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土鸡店于2020年9月3日注册成立,核准经营范围为白条禽类零售。案涉电子台秤系当事人 2025 年通过拼多多平台以 180 元购得。当事人自述因缺乏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相关法律知识,购买时未查验该台秤的产品合格证明、铅封完好情况,也未意识到该台秤需依法申请检定。因购买时间较久,平台订单已自动删除,当事人无法提供原始购买凭证,相关事实已由当事人询问笔录予以确认。
2026年4月24日经丹江口市计量测试所检定,案涉电子台秤被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通用技术要求的检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定结果通知书后,对该检定结论无异议,并承认使用的电子台秤不合格的事实。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账目,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至调查终结,当事人对以上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亦未提交与上事实不一致的证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电子台秤1台;
2、罚款500元。
50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