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瑞广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鹿路祥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广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12MABTQFK11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府北路西5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4﹞40号
当事人长春瑞广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鹿路祥分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自行制作该保健食品广告,进行宣传。随后于2023年8月16日从长春吉成铭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10盒德圣三好牌氨基葡萄糖硫酸软骨素骨碎补胶囊的保健食品进行销售。该广告中表述有“氨糖可以帮助修复和维护软骨,并刺激软骨细胞生长……消除关节炎症,修复软骨,含量高那就意味着高疗效,骨科全能营养素,全方位康复骨病,减少患者疼痛,该站关节功能,减少关节肿胀和积液,从软骨到硬骨到外伤全方位治疗,让骨自愈……”等内容,无制作费用,未经广告机关审查,并于2023年8月3日与辽宁新北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有《专题广告业务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当事人提供样带,于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在辽宁广播电视集团(辽宁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以专题讲座的方式播放“德圣三好牌氨基葡萄糖硫酸软骨素骨碎补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共播出20次,投放费用2700元。综上,广告费用为27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综合上述情况,办案单位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罚款2700.00元。
27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4-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