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俊影生活用品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倩影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8MAEN6UHJ1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镇庄溪村4组5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阳市监处罚〔2026〕11号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涉嫌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