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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八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侯阳琦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3MA35L5MG6W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宝源大市场7号楼11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西市监知处罚〔2023〕11号
经查,当事人2022年5月14日从南昌东正翔贸易有限公司购进50个产品,有供货商进货,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1日。该产品包装盒上标有编号为ZL200830175829.0的外观专利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该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于2018年1月15日届满终止失效,目前该产品无这两项专利使用权。当事人以每台46元的价格进货,进货款合计2300元,截止目前,还未有销售出去。当事人采购该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经查询当事人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鉴于以上事实,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专利标识已失效,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新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核实属情节轻微,初次违法,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2年本)》第十二编第一条【裁量基准】第(一)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免除罚款;1......3.非法经营数额不足 0.5 万元的;......”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免除罚款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公告,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公告,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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