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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飞龙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耀卿注册资本:10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8002239348554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吴家梁村镇北台液化气站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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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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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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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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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阳市监处罚〔2025〕159号
2025 年 9 月 30 日上午 9 时 10 分,榆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榆林市飞龙工贸有限公司进行节前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院内停放的陕 K269L8 号液化石油气瓶运输车上,存放 19 只 50Kg 规格已充装液化石油气瓶,其中注册编号 09120132597(气瓶产品编号:002254024606,制造日期 2025 年 7 月 1 日,报废日期 2033 年 7 月 1 日)的气瓶角阀结霜泄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泄漏系角阀接口轻微松动导致,排除部件老化或损坏;当事人虽已建立《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及记录制度》,配备在校准有效期内的检漏仪(编号:23102401),但充装岗位工作人员李二娃、张孝明因工作疏忽,未使用检漏仪检测即作出 “检查结果合格” 结论并签字,存在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的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近 3 年无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记录),检查后立即转移泄漏气瓶、对其余气瓶重新检测,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未造成安全事故,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制度健全且设备合规(非系统性管理缺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4 年版)》第十条第二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第十一条第三项(配合调查)之规定,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二十四《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7项“符合《规则》规定的从轻情形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7.4 万元以下罚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21000 元(贰万壹仟元整)。
21000.00元
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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