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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银月亮服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前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UN0TL2U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鹭江东约新街86号601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海市监处罚〔2026〕108号
经查明,2025年8月21日,当事人在其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鹭江东约新街88-1号802房的经营场所生产有左胸位置上标有“”标识,并带有“”标识水洗标的成品上衣36件(其中:白色上衣11件、黄色上衣1件、橘红色上衣1件、蓝色上衣2件、黑色上衣10件、红色上衣3件、棕色上衣7件和灰色上衣1件);生产有左胸位置上标有“”标识,并带有“”标识水洗标的半成品上衣111件;生产有左胸位置上标有“”标识的裁片44件。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服饰中带有的“”标识与第G836756“”注册商标从构图要素和表现形式上均一致,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别;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服饰中带有的“”标识与第3336263“”注册商标从文字构成及排列顺序均一致,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别。上述111件半成品上衣及44件裁片均用于生产上述成品上衣。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委托代理人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36件成品上衣系侵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及“”注册商标已由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其商标注册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生产上述标注有“”及“”图形注册商标的上衣并无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委托授权许可,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未完成加工的上衣因本局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相关证明上衣价格的单据,故违法经营额无法认定;根据调查所得,当事人已完成加工的36件成品上衣的违法经营额为18681元。鉴于当事人无法核算生产涉案上衣的成本,本局现场检查时亦未能查获相关单据,故认定当事人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衣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综上,认定当事人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衣的违法经营额为18681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在广州市海珠区鹭江东约新街88-1号802房从事制衣加工经营活动,当事人变更住所及经营范围未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标注第G836756“”注册商标及第3336263“”注册商标及上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36件左胸位置上标有“”标识,并带有“”标识水洗标的成品上衣(其中:白色上衣11件、黄色上衣1件、橘红色上衣1件、蓝色上衣2件、黑色上衣10件、红色上衣3件、棕色上衣7件及灰色上衣1件);没收111件左胸位置上标有“”标识,并带有“”标识水洗标的半成品上衣;没收44件左胸位置上标有“”标识的裁片,并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变更住所及经营范围未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36件左胸位置上标有“”标识,并带有“”标识水洗标的成品上衣(其中:白色上衣11件、黄色上衣1件、橘红色上衣1件、蓝色上衣2件、黑色上衣10件、红色上衣3件、棕色上衣7件及灰色上衣1件);111件左胸位置上标有“”标识,并带有“”标识水洗标的半成品上衣;44件左胸位置上标有“”标识的裁片; 2.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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