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尚谷食品生产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严载平 | 注册资本:1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428MA8T2UJA3P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经济开发区积善工业园鹏程大道11号中博产业园1号楼1层B25-3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8
(2025)闽0428民初1122号
民间借贷纠纷
郭**
严**,三明市尚谷食品生产有限公司
将乐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将市监水处罚〔2026〕11号
2025年9月16日,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三明市尚谷食品生产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现场随机对该公司生产的绿豆冰沙进行抽样检验,并当场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绿豆冰沙”的抽样单编号:XBJ2350428373937867,样品名称:绿豆冰沙,生产日期:2025年9月16日,单价:3元/杯,抽样数量(含备样):12杯,备样数量:3杯,规格型号:310ml/杯。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收到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2250001663157001C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第1页的内容:食品名称:绿豆冰沙,商标:尚冰醇,规格型号:310ml/杯,生产日期:2025-09-16,被抽样单位:三明市尚谷食品生产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950924031,标称生产者名称:三明市尚谷食品生产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7359847728,任务来源: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质期:冷冻0℃至-5℃条件下保存15天,抽样日期:2025-09-16,样品到达日期:2024-09-19,样品数量:12杯,备样数量:3杯,抽样单编号:XBJ24350428373937867,检验日期:2025-09-19,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柠檬黄等6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签发日期:2025-10-21。备注:样品短号:XR15388001。检验报告第2页内容:序号:5,检验项目:菌落总数,计量单位:CFU/g,标准指标:n=5,c=2,m=2.5×104 ,=105 CFU/g,实测值:4.5×102,5.3×104,5.6×104,1.3×107,1.0×10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4789.2-2022。序号:6,检验项目:大肠菌群,计量单位:CFU/g,标准指标:n=5,c=2,m=10 M=102,实测值:2.6×102,1.1×104,2.0×103,5.6×103,5.8×10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4789.3-2025(第二法)。
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检验报告时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也未见有原材料及产品库存,同时也未发现有同批次绿豆冰沙。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被抽检不合格的绿豆冰沙是当事人于2025年9月16日生产的,该批次生产了30件,每件60瓶,共1800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除去被抽检的12瓶外,剩余的1788瓶的绿豆冰沙是销售给延平周晓龙,联系电话:13860058129,销售价格是0.85元/瓶,共计1519.8元。
本案中,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555.8元(1788瓶×0.85元+12瓶×3元),违法所得共计:1555.8元(1788瓶×0.85元+12瓶×3元)。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3日启动了不合格产品的召回程序,2025年10月27日对排查问题进行了整改,2025年11月25日向我局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凭证、原材料检验合格报告、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无消费者退货,未收到消费者的不良反馈。
-
-元
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2
将市监处罚〔2024〕164号
2024年9月23日,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三明市尚谷食品生产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现场随机对你生产的绿豆冰沙进行抽样检验,并当场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绿豆冰沙”的抽样单编号:XBJ24350428373934141,样品名称:绿豆冰沙,生产日期:2024年9月18日,单价:3元/杯,抽样数量(含备样):12杯,备样数量:3杯。
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收到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2240191337163001C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第1页的内容:食品名称:绿豆冰沙,生产日期:2024-09-18,被抽样单位:三明市尚谷食品生产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950924031,任务来源: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日期:2024-09-23,样品到达日期:2024-09-25,样品数量:12杯,备样数量:3杯,抽样单编号:XBJ24350428373934141,检验日期:2024-09-25,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等6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签发日期:2024-10-12。备注:样品短号:XQ13834001。检验报告第2页内容:序号:3,检验项目:菌落总数,计量单位:CFU/g,标准指标:n=5,c=2,m=2.5×104 CFU/g,M=105 CFU/g,实测值:1#:8.9×104 2#:6.2×104 3#:1.2×105 4#:1.6×105 5#:7.8×104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4789.2-2022。序号:4,检验项目:大肠菌群,计量单位:CFU/g,标准指标:n=5,c=2,m=10 CFU/g ,M=105 CFU/g,实测值:1#:39 2#:1.5×102 3#:4.1×102 4#:25 5#:75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4789.3-2016(第二法)。
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检验报告时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在该公司内发现其仍有生产日期为20240918的被抽检同批次绿豆冰沙库存。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被抽检不合格的绿豆冰沙是当事人于2024年09月18日生产的,该批次共生产了1800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除去被抽检的12瓶外,分别销售给将乐(熊总)10件,每件60瓶,单价54元/件;销售给常口漂流景区5件,每件60瓶,单价60元/件;销售给积善工业园区(工地)13件,每件60瓶,单价60元/件;销售给分销商2件,每件54瓶,单价65元/件。
本案中,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786元(54×10(件)+60×5(件)+60×13(件)+65×2(件)+3×12(杯)=1786),违法所得共计:1786元(54×10(件)+60×5(件)+60×13(件)+65×2(件)+3×12(杯)=1786)。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7日向我局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凭证、原材料检验合格报告、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并于2024年10月17日启动了产品召回程序,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无顾客到店退货,未收到消费者的不良反馈。
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86元)
5000.00元
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