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铭胜食用菌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名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922MA325LP674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城东街道六一四中路176-10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古市监处罚〔2025〕140号
经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竹荪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于2025年6月4日在福建省古田食用菌批发市场内的商贩处购进了一袋竹荪,重量为2.5千克,购进价格为230元/千克,无法确定供货者。2025年6月12日,宁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受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向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共计抽样0.277千克,花费77.56元(每千克280元)。宁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于2025年7月15日出具《检验报告》(№:DBJ25350900372230428ZX),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镉实测值为6.28mg/kg,超过标准指标2.2mg/kg)。截至案发之日,上述批次竹荪已全部售出,除被抽检的0.277千克竹荪外,其余均以每千克250元的价格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竹荪货值金额为633.31元,违法所得为633.31元。另查明,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70.87元;3.罚款8100元。
8100.00元
福建省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
2
古市监处罚﹝2025﹞142号
古田县铭胜食用菌经营部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70.87元;3.罚款8100元。
8100.00元
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