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优贝格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贤吕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673850309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林家院思源东路666-68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4-04
2016-09-23
(2016)浙0327民初91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温州优贝格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39082.02元
民事案件
2
2017-09-29
2017-08-04
(2017)浙0327民初323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殷**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温州优贝格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09-29
2017-08-04
(2017)浙0327民初323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林**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温州优贝格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7-09-29
2017-07-21
(2017)浙0327民初3665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陈**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温州优贝格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7-06-27
2017-03-28
(2017)浙0327执异1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殷丽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7-06-27
2017-03-28
(2017)浙0327执异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林尔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6-11-25
2016-11-25
(2016)浙0327民初111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优贝格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温州彩艺印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综罚决字﹝2024﹞第002657号
2024年11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温州优贝格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30日依法立案调查。现查明,2024年11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温州优贝格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有生产加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水性油墨、丝印油墨、783慢干水、UV油墨、胶印油墨,产生废包装桶,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HW49-900-041-49,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擦机布擦洗印刷版产生废抹布,废抹布是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HW49-900-041-49。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3楼储藏间(危险废物仓库)发现危险固体废物(废油墨桶、废擦机布)与生活垃圾(包括废纸箱、废塑料管、废木板、废灯具)混合贮存,危险固体废物储存在生活垃圾上方,危险固体废物用薄膜袋包装,未发现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中。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贮存在公司3楼储藏间(危险废物仓库)的危险固体废物进行2次称重,一次为22.4㎏、另一次为47.4㎏,混合贮存的危险固体废物总重量为69.8㎏。2024年12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龙综罚告字〔2024〕第00265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温州优贝格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并依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9-6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综合考虑法律依据、涉案危险废物总量、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等相关因素,处罚裁量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鉴于2024年11月3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再依据《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温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第6项:适用条件:1.未按照国家标准贮存或者将危险废物(不含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易燃易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2.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裁量数额:2.涉案危废数量大于10千克且小于等于150千克的,减轻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当事人混合贮存的危险固体废物总重量为69.8㎏,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符合减轻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的适用条件。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龙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龙港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10*********000000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向龙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50000.00元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