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齐永源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021MA72YHED9D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安宁路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19
租赁合同纠纷
张**
甘肃中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税稽二罚﹝2025﹞26号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2020年3月的增值税偷税行为不再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10481.42元50%的罚款5240.71元。
5240.71元
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