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慧之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国敬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MABPN1YX4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二雅路6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26
(2023)鄂0192民初133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慧之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罗**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527号
经查,2024年9月至2025年7月,当事人收取张家湾街道光霞社区波光霞影商业地产终端用户的电费。当事人与武汉亿荣未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波光霞影商业地产管理方)签订《委托能源管理合同》,约定武汉亿荣未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对波光霞影商业地产的商户进行电能源管理,包含代收电费,电费采用先付后用的方式收取。当事人实际收取的电费中,应按照每月商业电价收取的部分,由当事人支付给武汉亿荣未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亿荣未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应收价款支付给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光霞村村民委员会;该村委会将应收价款支付给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其余部分为当事人所得。
根据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光霞村村民委员会向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支付电费情况,2024年9月至2025年7月,当月商业电价如下表所示:
月度 价格(元/度) 月度 价格(元/度) 月度 价格(元/度)
2024.09 0.7468 2024.10 0.7529 2024.11 0.7762
2024.11 0.7762 2024.12 0.7927 2025.01 0.7581
2025.02 0.7353 2025.03 0.7484 2025.04 0.7249
2025.05 0.7124 2025.06 0.7031 2025.07 0.7190
当事人使用“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对波光霞影商业地产的商户进行电能源管理。执法人员调取了该采集系统的数据,发现当事人收取每一商铺(用电户)的电价存在差异,但均高于当月商业电价。当事人根据采集系统的缴扣费明细数据进行统计、核对,提交了每户每月用电量、电费金额和当月电费均价的统计表。经核对,当事人统计的数据与采集系统内数据相符,对当事人提供的电价情况予以采信。
根据调查取得的数据,计算得出:当事人自2024年9月至2025年7月止共收取光霞商业地产终端用电户电费1432190.46元;当事人在向国家电网缴纳的电费之上多收价款共计183764.26元(当月当事人收取某用电账户的多收价款=当月当事人实际收取该账户电费-(该户当月用电量×当月商业电价),对每户每月多收价款进行累计得出当事人多收价款)。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多收电费统计表,当事人统计数据与执法人员核对的数据相符。据此,认定当事人多收价款183764.26元。
2025年9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洪市监责退〔2025〕1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将用电户多付价款183764.26元予以退还。因涉及的终端用电户较多,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9日向我局提供证明退还多收价款的退款收据及商户签字名单,以及因无法联系用电户而未能退还“农业银行”“理发”“理发(空)”三户的多收价款的情况说明。认定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183561.21元,未能退还多收价款203.05元。
此外,202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洪山区烽胜路32号波光霞影B区隆兴昌超市里安装使用的电能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安装使用的1个户管计量总表和9个商户的三相直通表,表面显示DTSU6277三相导轨式多功能智能电表,民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校准证书》:1、证书编号:CB92403179,器具名称:三相导轨式多功能智能电表,制造厂商:民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型号规格:DTSU6277,器具编号:148240900181,校准日期:2024年10月12日,建议再校准:2025年10月11日。电能表上未见强制检定标识,当事人未提供前述电能表的首次强制检定证书材料。
2025年11月4日,当事人将30件三相导轨式智能电表(4G)送至武汉市计量标准质量研究院并委托该院进行检定,委托单号:3080636。至调查终结,该批电能表仍在检校中。当事人向我局出具《承诺书》,承诺会陆续将在波光霞影商业地产使用的电能表全部送检。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电能表的行为,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决定处2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向终端用电户收取电费时超出规定的价格加收费用的行为,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决定予以警告和罚款36,752.85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未退还多收价款203.05元;
3、罚款36,952.85元。
36952.85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