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平梦娇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梦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13MA7M713C8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顺风路23号1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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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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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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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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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烟处[2026]第0038号
2025年10月29日10时01分,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顺风路23号102室王梦娇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10时12分,在其经营场所的柜台中发现待售的卷烟利群(阳光尊中支)1.3条、利群(软长嘴)1.3条、黄金叶(天叶细支)1条,总计3个品种3.6条,盒包均封装完整。检查现场程佳俊承认该批卷烟系王梦娇所有,准备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因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有效进货凭证且对卷烟质量存疑,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本局于2025年10月29日对王梦娇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王梦娇、程佳俊分别前来本局接受调查。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王梦娇所有。王梦娇于2025年10月28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身份不明)处购得卷烟利群(阳光尊中支)1.3条(330.00元/条)、利群(软长嘴)1.3条(310.00元/条)、黄金叶(天叶细支)1条(800.00元/条),总计3个品种3.6条,进货总额1632.00元(壹仟陆佰叁拾贰元整),货款已全部支付。王梦娇准备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顺风路23号102室的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2025年10月29日上述卷烟全部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另查证,王梦娇于2024年3月21日、2025年8月8日、2025年9月25日、2025年10月24日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处罚过四次。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查获卷烟现场照片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
证据三:王梦娇提供其本人《居民身份证》照片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照片1份、《营业执照(副本)》照片1份,证明王梦娇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程佳俊提供其本人《居民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证据五:王梦娇的《询问笔录》1份及询问过程视听资料1份、程佳俊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王梦娇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六: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卷烟鉴别检验情况;
证据七:余烟处[2024]第193号、余烟处[2025]第0294号、余烟处[2025]第0365号、余烟处[2025]第0444号处罚决定书四份,证明王梦娇两年内曾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处罚过四次的事实。
本局认为王梦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渠道违法购入卷烟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2月12日向王梦娇送达了余烟听告[2025]第599号《听证告知书》及余烟处告[2025]第59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王梦娇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王梦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渠道违法购入卷烟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2月12日向王梦娇送达了余烟听告[2025]第599号《听证告知书》及余烟处告[2025]第59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王梦娇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王梦娇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王梦娇于2025年8月8日、2025年9月25日、2025年10月24日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三次,2025年10月29日又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查获,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经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王梦娇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取消王梦娇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利群(阳光尊中支)1.3条、利群(软长嘴)1.3条、黄金叶(天叶细支)1条,全部予以公开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王梦娇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
2026-01-14
2
余烟处[2025]第0444号
2025年09月18日 09时59分,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顺风路23号102室王梦娇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10时06分,在其经营场所的柜台中发现待售的卷烟利群(软长嘴)2条,条包均封装完整。检查现场王梦娇承认该批卷烟系其所有,准备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因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有效进货凭证且对卷烟质量存疑,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本局于2025年09月18日对王梦娇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9月28日,王梦娇前来本局接受调查。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王梦娇所有。王梦娇于2025年9月17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身份不明)处购得卷烟利群(软长嘴)2条(315.00元/条),进货总额630.00元(陆佰叁拾元整),货款已全部支付。王梦娇准备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顺风路23号102室的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2025年09月18日上述卷烟全部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另查证,王梦娇于2024年3月21日、2025年8月8日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二次。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查获卷烟现场照片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
证据三:王梦娇提供其本人《居民身份证》照片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照片1份、《营业执照(副本)》照片1份,证明王梦娇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王梦娇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王梦娇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卷烟鉴别检验情况;
证据六:余烟处[2024]第193号、余烟处[2025]第0294号处罚决定书二份,证明王梦娇两年内曾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二次的事实。
本局认为王梦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渠道违法购入卷烟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0月20日向王梦娇送达了余烟处告[2025]第54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王梦娇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王梦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王梦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渠道违法购入卷烟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0月20日向王梦娇送达了余烟处告[2025]第54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王梦娇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王梦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王梦娇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王梦娇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涉案的非法生产的卷烟利群(软长嘴)2条,予以公开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王梦娇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
2025-10-24
3
余烟处[2025]第0365号
2025年07月04日09时53分,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顺风路23号102室王梦娇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10时05分,在其经营场所的仓库中发现待售的卷烟利群(软长嘴)等,总计18个品种49.8条,条、盒包均封装完整。检查现场程佳俊承认该批卷烟系王梦娇所有,准备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因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有效进货凭证且对卷烟质量存疑,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本局于2025年07月04日对王梦娇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8月12日,王梦娇前来本局接受调查。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王梦娇所有。王梦娇于2025年7月3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身份不明)处购得卷烟利群(新版)1条(140.00元/条)、黄金叶(天叶)2条(670.00元/条)、利群(休闲细支)2条(850.00元/条)、中华(金中支)2条(660.00元/条)、中华(软)1条(540.00元/条)、利群(阳光尊中支)2.8条(330.00元/条)、黄鹤楼(软1916)4条(800.00元/条)、利群(软长嘴)6条(315.00元/条)、黄鹤楼(软蓝)4条(160.00元/条)、中华(硬)2条(340.00元/条)、中华(双中支)3条(430.00元/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5条(720.00元/条)、黄金叶(天叶细支)3条(830.00元/条)、钻石(细支荷花)2条(360.00元/条)、中华(细支)2条(420.00元/条)、南京(炫赫门)2条(155.00元/条)、白沙(和天下)2条(820.00元/条)、利群(西子阳光)4条(270.00元/条),总计18个品种49.8条,进货总额24344.00元(贰万肆仟叁佰肆拾肆元整),货款已全部支付。王梦娇准备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顺风路23号102室的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2025年07月04日上述卷烟全部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中华(软)1条为真品卷烟;利群(新版)1条、黄金叶(天叶)2条、利群(休闲细支)2条、中华(金中支)2条、利群(阳光尊中支)2.8条、黄鹤楼(软1916)4条、利群(软长嘴)6条、黄鹤楼(软蓝)4条、中华(硬)2条、中华(双中支)3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5条、黄金叶(天叶细支)3条、钻石(细支荷花)2条、中华(细支)2条、南京(炫赫门)2条、白沙(和天下)2条、利群(西子阳光)4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调查人认为,王梦娇同时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本局对王梦娇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一并展开调查。
另查证,王梦娇于2024年3月21日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一次。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查获卷烟现场照片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
证据三:王梦娇提供其本人《居民身份证》照片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照片1份、《营业执照(副本)》照片1份,证明王梦娇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王梦娇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王梦娇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卷烟鉴别检验情况;
证据六:余烟处[2024]第193号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王梦娇两年内曾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一次的事实。
本局认为王梦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09月15日向王梦娇送达了余烟处告[2025]第38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王梦娇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王梦娇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王梦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09月15日向王梦娇送达了余烟处告[2025]第38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王梦娇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王梦娇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鉴于王梦娇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的真品卷烟总额在540.00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5%-7%的罚款。且其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一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应处以进货总额7%-9%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540.00元的8%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43.20元,全额上缴国库;
二、责令王梦娇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涉案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中华(软)1条真品卷烟全部予以发还王梦娇(其中质检损耗0.1条的费用由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承担)。
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利群(软长嘴)等17个品种48.8条,全部予以公开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王梦娇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43.20元
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
2025-09-25
4
余烟处[2025]第0294号
2025年06月03日19时08分,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顺风路23号102室王梦娇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19时25分,在王梦娇的经营场所柜台发现待售的卷烟利群(新版)等29个品种129条,卷烟条包均封装完整。因检查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的有效凭证且卷烟质量存疑,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本局于2025年06月04日对王梦娇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6月20日,王梦娇前来本局接受调查。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王梦娇所有。王梦娇于2025年6月1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身份不明)处购得卷烟南京(炫赫门)3条(165.00元/条)、利群(软长嘴)8条(318.00元/条)、钻石(荷花)1条(275.00元/条)、利群(新版)19条(150.00元/条)、白沙(和天下)14条(820.00元/条)、利群(休闲)3条(670.00元/条)、利群(长嘴)19条(195.00元/条)、云烟(细支云龙)2条(130.00元/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1条(258.00元/条)、利群(江南韵)4条(230.00元/条)、七匹狼(纯境)2条(145.00元/条)、利群(阳光)8条(395.00元/条)、中华(硬)1条(350.00元/条)、中华(金中支)1条(678.00元/条)、黄鹤楼(软蓝)5条(165.00元/条)、黄鹤楼(硬1916红爆)5条(720.00元/条)、长白山(蓝尚)2条(160.00元/条)、南京(十二钗薄荷)2条(188.00元/条)、黄鹤楼(视窗)3条(305.00元/条)、长白山(777)3条(130.00元/条)、黄金叶(天叶)2条(680.00元/条)、芙蓉王(硬)2条(215.00元/条)、黄鹤楼(硬1916)1条(820.00元/条)、贵烟(跨越)4条(201.00元/条)、利群(软红长嘴)6条(200.00元/条)、利群(西子阳光)2条(275.00元/条)、黄金叶(硬帝豪)2条(98.0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2条(122.00元/条)、黄山(金皖烟)2条(240.00元/条),总计29个品种129条,进货总额41785.00元(肆万壹仟柒佰捌拾伍元整),货款已全部支付。王梦娇准备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顺风路23号102室的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2025年06月03日上述卷烟全部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南京(炫赫门)3条、利群(软长嘴)5条、钻石(荷花)1条、利群(新版)19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其余101条卷烟为真品卷烟。
另查证,王梦娇于2024年3月21日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一次。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查获卷烟现场照片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
证据三:王梦娇提供其本人《居民身份证》照片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照片1份、《营业执照(副本)》照片1份,证明王梦娇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王梦娇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王梦娇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鉴别检验情况;
证据六:余烟处[2024]第193号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王梦娇两年内曾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一次的事实。
本局认为王梦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07月30日向王梦娇送达了余烟处告[2025]第32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王梦娇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王梦娇于2025年07月31日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鉴于王梦娇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的真品卷烟总额在36575.00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严重情节。且其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一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应处以进货总额9%-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36575.00元的9.5%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3474.62元,全额上缴国库;
二、责令王梦娇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涉案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利群(休闲)3条等,26个品种101条真品卷烟全部予以发还王梦娇(其中质检损耗每个品种各0.1条的费用由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承担)。
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南京(炫赫门)3条等4个品种28条,全部予以公开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王梦娇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3474.62元
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