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织金县竹味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佳琴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4MAAKDAWY3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街道平桥社区前进组(平桥加油站后面半坡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处罚﹝2023﹞132号
当事人2023年3月25日生产了10件(300斤)竹香园竹荪黄豆酱油,每件30包,根据该公司的投料记录台账显示该批次酱油的成本为840元,平均每件的成本是84元。批发价为100元/件,其中7件作为试吃装进行推广,销售了3件,其中2件销售给了杨兴凤,违法所得为32元,1件进行零卖,零卖的价格为5元/包,违法所得为66元。故该批次不合格酱油的货值金额为1400元,故违法所得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其检查时,当事人经检验的不符合产品标准的食品已销售完毕的事实。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检验报告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产品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3.对相关人员制作的《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不符合产品标准的食品的生产及销售情况。 4.当事人持有的《营业执照》《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一组,证明其资质。 5.相关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组,证明其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新的检验报告和不合格原因分析报告,证明当事人已经整改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销售给杨兴凤的销售票据一份、及相关销售台账证明其生产、销售及推广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表及投料记录一份,证明其生产及成本核算情况。 9.GB/T 18186-2000《酿造酱油》标准文本一份,证明该标准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罚款0.0902万元#
902.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