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铭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乐雪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1MA293LAA8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海区骆驼街道杭甬路12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镇)应急罚决﹝2023﹞第000052号
2023年5月6日执法人员对宁波联铭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放氨气3瓶,其中满瓶2瓶,每瓶400公斤,液化气6瓶,其中满瓶4瓶,每瓶50公斤,未按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投产之日起六个月内,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并按照规定备案。安全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依据1、《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宁波联铭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起开展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氨)使用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5000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3-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