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鹏辉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晓珍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302MA5PWNM9XB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来宾市桂中大道398号东方华府星艺佳商场d116a展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来市监处罚【2023】62号
当事人制作有“鹰牌陶瓷 中国国企品牌 品质全球依赖”,“鹰牌陶瓷 国家形象工程:2005改造北京人民大会堂指定选用产品、国家安全局指定选用产品、国家行政学院办公楼、国家体育馆(鸟巢)指定选用产品、唯一代表中国十五次参加意大利世陶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大会堂选用产品、上海世博会展馆指定选用产品”,“广东鹰牌陶瓷集团公司,始建于1974年8月18日、广东鹰牌陶瓷集团公司是中国唯一一家由政府控股的陶瓷生产企业”等字样内容的发光字和喷绘布进行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上述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容易引人误解,误导消费者。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686元。
1686.00元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