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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君威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向小炜注册资本:6.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9795864733M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棉沙村一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城口市监处罚〔2026〕106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6年11月20日,并依法办理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为232205340019;主要经营内容是为各种机动车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日参照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载法及加载减速法)》中的加载减速发对云A3KS73、湘D3M711、渝F2Z056、渝BJ381Z进行了尾气排放检验,并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500229102512021359326630、500229102512020945356598、500229102512021421256604、500229102512011653166596;报告显示云A3KS73、湘D3M711、渝F2Z056、渝BJ381Z四台车辆在排气污染物检测“烟度100%点”项目(限值1.20)实测值分别为:0.15、1.04、0.22、0.37;当事人以上述数据为基础,对云A3KS73、湘D3M711、渝F2Z056、渝BJ381Z出具了《在用车检验 (测)报告》,且对上述四台车出具的报告结论均为合格。经本局按照县上安排对上述四台车辆进行核查,在对重庆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系统进行查阅时,发现上述四台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平台均发出了预警说明,平台显示上述四台车辆在检验时“过程数据中转速未达到额定转速”。上述四台车辆的转速分别为2979rmp、3108rmp、2707rmp、3446rmp;上述四台车辆在检测过程中显然低于额定转速,可能致使检测结论失准。当事人意识到该问题后,主动联系车主召回上述四台车辆进行复检,其中渝F2Z056、渝BJ381Z因行驶至外地无法召回检测。2025年12月4日当事人再次参照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载法及加载减速法)》中的加载减速法对湘D3M711、云A3KS73两台车重新检测。并调取了重庆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系统的数据信息,平台显示云A3KS73、湘D3M711的车辆转速分别为:4174rmp、3843rmp;当事人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500229102512040905466703、500229102512040929156708;在车辆达到额定转速的情况下,报告显示云A3KS73排气污染物检测“烟度100%点”项目(限值1.20)检测结果为0.37,检验结果为合格,湘D3M711排气污染物检测“烟度100%点”项目(限值1.20)检测结果为1.40,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实,当事人对上述车辆进行检测时,适用的检验标准为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载法及加载减速法)》中的加载减速法。对于上述两次检验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实为当事人的引车员在2025年12月2日对该车辆进行第一次检测时未按照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载法及加载减速法)》中加载减速法的操作规程,未将油门开度最大化,在车辆转速减低的情况下采取了数据,致使检测结论失准进而出具了不实的检验报告。该检测操作不符合GB 3847-2018检验规程中“B.2.3.2.1试验步骤a:启动发动机,变速器置空挡,逐渐加大油门踏板开度直到达到最大,并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记录这时发动机的最大转速,然后松开油门踏板,使发动机回到怠速状态。”的操作规程。 ? ? 另查明:涉案车辆湘D3M711属于总质量3.5吨以下的货车专项专业车,当事人开展汽车检验检测业务对于总质量3.5吨以下的货车专项专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伍拾元整(¥450.00);3、通报批评。
20000.00元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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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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