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腾源电动车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远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01MA6J6HEDX7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凯里市迎宾大道77号隆源公馆1层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凯市监处罚[2024]121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05日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开始在凯里市迎宾大道77号隆源公馆1层6号经营电动三轮摩托车。上述型号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0日从生产企业四川金彭车业有限公司进购的,进购价格3500元/辆(不含电池及充电器)。当事人先将上述型号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的车架购进,车架到店后再从别处购进电池,再配套组装进行出售。上述型号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当事人自行配套组装的蓄电池为天能集团(河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类型为铅酸电池,型号为:6-EVF-45.3;充电器生产者为: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型号为60V45Ah。但上述型号的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中的蓄电池生产企业为江苏超威电源有限公司,铅酸电池,电池型号6-EVF-52.2,充电器生产企业为常州海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型号为JP-72V-6A。当事人自行安装的蓄电池及充电器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中记录的情况对比如下:
类别 蓄电池生产企业 蓄电池类型 蓄电池型号 充电器生产企业 充电器型号 备注
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记录配套的蓄电池及充电器 江苏超威电源有限公司 铅酸 6-EVF-52.2 常州海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JP-72V-6A 认证证书记录的参数
凯里市腾源电动车经营部安装配套使用的蓄电池及充电器 天能集团(河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铅酸 6-EVF-45.3 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 60V45Ah 当事人擅自安装的蓄电池及充电器
上述对比表证明,当事人自行购买与车架安装配套的蓄电池及充电器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中记录的参数不一致。蓄电池及充电器属于电动三轮摩托车的关键元器件,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要求,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但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测变更认证证书。当事人擅自配蓄电池及充电器与车架进行组装未经重新检测合格就销售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安全隐患。
再查明,当事人上述型号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未建立购销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上述型号的车辆未标销售价,故上述三辆电动三轮摩托车的货值金额只能以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计算,销售价格:5500元/台(包括电池、充电器、上牌上户一起),共3辆,货值金额为:16500元。
当事人作为一个从事电动三轮摩托车的经营者,擅自将蓄电池与上述型号的车辆进行组装未经检测合格并变更认证证书就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同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就擅自销售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3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截止目前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受到行政处罚,系初次违法。
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系个体工商户及具备合法主体资格。
2.经营者余远洪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及合法身份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及作记录的事
罚款2.0万元#
20000.00元
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