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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边岗乡长发村张国光卫生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国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3MA15224565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德惠市边岗乡长发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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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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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5〕24号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的规定和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的规定,符合《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德惠市边岗乡长发村张国光卫生所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
主要事实:德惠市边岗乡长发村张国光卫生所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 理由、依据:该卫生所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营业场所面积小,年盈利较少,肢体残疾,生活困难,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参照《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应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1、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红黄胶囊”3袋;2、没收违法所得:二百八十元(280.00元);3、罚款:二万五千元(25000.00元);4、上述罚没款合计:二万五千二百八十元(25280.00元)。
2500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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