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阿弓镇丁忠金批发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忠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4MAAL1NQK17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织金县阿弓镇上寨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处[2024]216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的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经营未明码标价的食品:娃哈哈苏打水饮品,生产日期:2023/12/04,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50ml,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552011310010,授权商: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产地:贵州省贵阳市,数量:6瓶。经调查,在珠藏街上小松粮油批发部进的,2024年01月12日进的,进价是45元/件,进了1件,1件是24瓶,销售价格是3元/瓶,卖出去18瓶。摆在货架上6瓶。根据对当事人的询问,销售出去的18瓶标价销售的。
综上,当事人构成了销售未明码标注销售价格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18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未明码标注销售价格的商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明码标注销售价格的商品的事实。
3.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明码标注销售价格的商品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所进未明码标注销售价格的商品数量。
6.标价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0.14万元#
140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