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晨乾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严俊鸿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2MA7G6BUH72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中路669号大富豪酒店3楼315(自主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市监处罚﹝2026﹞282号
2026年3月30日,我局接到举报人举报“湘潭市高新区迮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权国内品牌商标(富安娜、浪莎、罗莱等)的三无产品,因经营者的经营地址在袁州区辖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我局依法将案件线索转至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经袁州区区局核查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2026年5月6日,我局再次收到省局转来的线索函,反映当事人线上经营家纺产品存在涉嫌侵权假冒问题,并指定由我局牵头核查查处理。 2026年5月7日,办案人员前往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由当事人公司负责人旷佳玉陪同,依法告知权利义务,当事人不申请回避;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店铺截图、检测报告、商标注册证等材料,本次检查未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负责人旷佳玉进行询问调查,其如实陈述关联公司运营、线上宣传引流等全部事实,涉案店铺已于2026年4月自行退店。 调查认定的事实: 湘潭市高新区迮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开设京东店铺,该店铺实际由宜春市晨乾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店铺主营家纺床品类目,并于2026年4月申请办理退店手续。 经查,当事人仅取得浪莎、LUALUO品牌的合法销售授权。为博取平台流量、提升商品搜索曝光度,当事人在其店铺商品标题中,擅自添加未取得合法授权的富安娜、罗莱品牌字样用于引流;同时通过设置虚假热销标签、人为操作订单虚增商品销量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引流宣传效果,足以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商品与富安娜、罗莱品牌权利人存在授权、合作等特定关联,极易造成市场混淆。 另查实,当事人销售标注“富安娜”、“罗莱”字样的商品链接,实际对外发货的产品均为其合作工厂生产的LUALUO品牌家纺产品,所有在售商品均附有完整产品标签资料,不存在生产、销售假冒富安娜、罗莱品牌实物产品的情形。 经统计:商品标题标注含有“富安娜”相关字样的商品共计成交65单,对应销售额13732.49元;商品标题标注含有“罗莱”相关字样的商品共计成交97单,对应销售额16426.27元。 综上,当事人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混淆行为违法经营额共计30158.76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二编“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中第十八条 混淆行为 【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单一且不明显的元素混淆;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者涉案产品准备投放市场或者少量售出,社会影响较小。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少于违法经营额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少于7.5万元的罚款” 综上,因当事人现场无实物产品,且当事人平台店铺已关店,故无法没收违法商品,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2000元的从轻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75000.00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