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新田杜明文体用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1081MA0H8E514A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侯马市新田市场11-2-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侯市监处罚[2023]4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3年1月6日,一名业务员到当事人店里推销南孚电池,当事人购进南孚5号电池60节,购进价格每节1.6元,销售价格每节1.8元;南孚7号电池购进了共60节,购进价格每节1.6元,销售价格每节1.8元。违法经营额共216元。2023年2月23日,全部销售给曲沃曹雪梅店(西大街琳哲文具用品店)。以上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人鉴定,(鉴定证明2023南孚050388号)不是南孚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为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商标“南孚”、“丰蓝1号”专用权的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登记持证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杜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李桂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了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和委托事项;
3、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曲市监案移[2023]2号)以及附件(相关资料)的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的行为;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的行为;
5、当事人提供南孚电池供货商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电池购进数量和购进价格。
罚款0.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山西省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