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孟定城关精米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晏成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926MA6MAR9C1M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财政所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耿处罚〔2025〕14号
经查,涉案大米系当事人从荆州市丰收米业有限公司购进,原商品名称为宜香303金粒香米,规格为50kg/袋,购进价格为4300元/吨,此次共购进30吨。因运输等过程中部分外包装损坏,当事人使用金利盈大米的包装袋进行重新包装。(该金利盈大米包装袋标注净含量为20kg/袋,包装袋来源为之前厂家配送时为预防包装破损所配备)。 当事人共包装出10袋大米(每袋实际重量为17.5kg)。重新包装后的大米销售价格为83元/袋。当事人未按照包装袋标注的重量进行包装,而是按照市场价2.37元/市斤的标准进行包装销售,即83元一袋对应的大米重量为17.5kg。上述重新包装的10袋大米均销售给了孟定安俊百货土杂综合门市,该店铺对此事并不知情。在发现问题后当事人召回6袋,4袋已售出,10袋大米货值金额83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包装袋进行包装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商品6袋大米 二、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叁拾贰元整(332元) 三、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 共计罚没款肆仟叁佰叁拾贰元整(4332元)
4000.00元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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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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