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禾器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6MA34743L6Q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628号C-2单元之一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9
(2026)闽05民初284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厦门禾器商贸有限公司
青岛课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德化县凤昌堂茶器商行(个体工商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湖市监处罚〔2025〕757号
经查,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与自然人许鸿基签订《内容外包服务合同》,约定广告费用为150元。当事人抖音平台发布的广告展示产品“纯钛磁力杯”的工艺为“浮雕”,实际为“激光雕刻”。我局认定,当事人广告费用1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询问笔录1份,《内容外包服务合同》1份,抖音橱窗页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查证属实,并有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案件性质和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的广告展示产品“纯钛磁力杯”的工艺为“浮雕”,实际为“激光雕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和《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G-2从轻情节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拟对你单位罚款450元。
-
-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