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上饶市广信区永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学敏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1MA39930Y69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旭日南大道50号1幢00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2-16
(2021)赣1104民初5198号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蔡**
上饶市广信区永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2
2022-01-13
(2021)赣1104民初5198号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蔡**
上饶市广信区永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3
2021-12-24
(2021)赣1104民初4795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陈**
上饶市广信区永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4
2021-12-23
(2021)赣1104民初5198号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蔡**
上饶市广信区永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5
2021-12-20
(2021)赣1104民初4795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饶市广信区永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法院
6
2021-12-20
(2021)赣1104民初4795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陈**
上饶市广信区永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7
2021-11-12
(2021)赣1104民初4795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陈**
上饶市广信区永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8
2021-11-02
(2021)赣1104民初5198号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蔡**
上饶市广信区永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9
2021-10-29
(2021)赣1104民初5198号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蔡**
上饶市广信区永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10
2021-10-18
(2021)赣1104民初4795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陈**
上饶市广信区永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08
2021-12-30
(2021)赣1104民初5198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蔡**、上饶市广信区永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7463.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广信市监处罚﹝2025﹞74号
2025年5月29日,当事人经营的铁杆山药被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抽样,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7月4日将检验报告(编号№: SC0325-J34090061)送达至当事人,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当事人对被抽样品的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检验结论均无异议。当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经查:上述批次不合格铁杆山药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29日从上饶县石狮众志蔬菜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77.5公斤,进价为5.2元/公斤,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全部售完,售价7.36元/公斤,货值金额570.4元。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索取了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024年9月30日,因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2025年7月4日,当事人仍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铁杆山药的行为,免予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教育,要求其加强供应审核,提高食品安全意识;2.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以五千元罚款,上缴国库。
5000.00元
广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2
饶广信市监食处罚〔2024〕012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0.00元
上饶市广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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