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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马乳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银锁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5MACBKP225C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银联大厦商业楼14层1号办公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24
(2026)苏0302民初424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蒙马乳业有限公司
徐州欣美昕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市监反处罚〔2026〕8号
微信小程序“阿吉泰策格酸马奶”(认证主体为内蒙古蒙马乳业有限公司,账号原始IDgh_8d8baef8f73c,AppID为wxd7d405c771c3ccc8,服务类目:食品饮料,备案号:蒙ICP备2025025680号-2X)由当事人负责实际运营,用于线上展示、销售酸马奶等产品。 该小程序内售卖商品“阿吉泰策格酸马奶200g/瓶装×10瓶每销(冷链产品运费另计)×生鲜产品不予退换”详情页中,发布“部分人服用后,会出现腹泻现象,蒙医学认为是排毒过程”的文字内容。该宣传内容由当事人员工徐志勇制作,于2026年5月初发布,2026年5月19日现场检查当日由当事人自行删除。 涉案宣传用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1)“蒙医学认为是排毒过程”的文字表述,将饮用酸马奶后的腹泻现象解释为“排毒”这一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该产品具有排毒、清理体内毒素的医疗、保健功效,属于对商品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酸马奶虽已被《内蒙古蒙药材标准》(2021年版)收载,并列入《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饮片目录》(序号350),具有地方传统药材属性,但上述收载仅解决药材标准认定和医保支付问题,并不等同于产品本身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或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未取得药品注册批件或保健食品“蓝帽子”标志,属于在商业渠道面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的普通食品,应遵守普通食品在商业宣传中的宣传规范。 (2)当事人提供的锡林郭勒蒙医医院“策格疗法”介绍及古籍文献、学术论文等材料,虽可证明蒙医学中确有相关临床认知,但上述认知属于医疗实践和学术研究范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商业宣传中直接援引的合法依据。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在询问笔录中明确承认“知道是知道,但是把握不清”“对法律法规界限不够清晰”,并确认“国内没有一家取得保健‘蓝帽子’和《中药饮片证》的厂家”。 (4)该小程序服务类目为“食品饮料”,而非“医疗保健”“药品”或“健康咨询”等类目,证明当事人自身对该小程序的服务定位系食品销售平台,其在食品类目平台中发布医疗功效宣传内容,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宣传规范的约束。 另查,2026年4月2日,当事人员工徐志勇在企业微信公众号发布招商广告,因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合理提示或警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呼赛市监处罚〔2026〕773号),处以罚款20000元。该事实表明当事人在本案案发前已存在广告违法行为被处罚的记录。 涉案宣传期间,当事人共销售酸马奶产品2单,销售额44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一)通过网站、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等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之规定,构成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2
呼赛市监处罚〔2026〕773号
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该公司综合经理(徐志勇)于 2026年4月2日在企业微信平台公众号制作并发布关于“'元马'高端马奶酒,全国招商火热启动!”的广告内容,该广告内容由内蒙古蒙马乳业有限公司经营,系公司员工发布,无广告费用。当事人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的商品广告未进行相关风险提示或者警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内蒙古蒙马乳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构成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招商广告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或者警示的违法行为。
20000.00元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3
呼赛市监处罚〔2025〕162号
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实物照片证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银联大厦商业楼14层1号办公室内蒙古蒙马乳业有限公司发布广告语“助于促进肠道蠕动、助力免疫力提升、具有降低血脂”、“临床验证主要功效,抗氧化,提高免疫力,减肥,降脂,护肝,解酒,调节肠道菌群失衡,调节腹泻与便秘,降低血脂改善酒精性肝损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内蒙古蒙马乳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构成发布违反广告宣传用语的违法行为。
2280.00元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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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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