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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百嘚利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和妹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29677D1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牛山广场1-2号楼2层2046B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10
(2021)沪0104民初201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
温州百嘚利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11
2021-09-29
(2021)沪0104民初201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温州百嘚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495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瓯市监处罚﹝2025﹞7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网店销售的产品宣称:消炎止痛的疾病治疗功能用语,其目的是通过宣传涉案产品的功能功效,吸引消费者关注购买,提高销量。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证明其产品具有消炎止痛的功效,属于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涉案商品购进价格:100元/盒;销售单价:120元/盒,发布上述宣传内容后订单销量:9盒,销售金额:1080元;除去成本购进价格100元/盒,共获利:180元。当事人上述宣传广告是委托第三方广告公司设计制作,由当事人自行发布,该广告费用200元,并提供了宣传广告费用票据。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已将上述宣传进行了整改。<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400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人民币,以上罚没款共计580元人民币,上缴国家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400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人民币,以上罚没款共计580元人民币,上缴国家财政。
4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6
2
温瓯市监处罚﹝2024﹞73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店铺中经营的商品宣传其功效,无法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证明。其目的是通过宣传涉案产品的功能功效,吸引消费者关注购买,提高销量,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已将上述产品下架停止销售并提交了整改报告。<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600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2605,以上罚没款共计3205元人民币,上缴国家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6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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