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东坪供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文铨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48131068935XX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永安市新桥156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执处罚〔2025〕77号
经查,当事人在用计量器具总台数为610台,主要做为向企业、麻岭茶场安置房跟燕北街道西坑村供水用,通过上述计量器具计量收取水费的,截止案发时上述计量器具仍在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另查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已按规定期限进行整改并完成整改,并公布收费标准,但公示的收费标准是以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作为依据,未能提供有关部门收费批复文件。据当事人述,当事人是2014年7月在上坪乡麻岭茶场区域自来水厂基础成立的,成立后便向麻岭茶场安置房居民供水收取水费,2015年拓展向燕北街道西坑村供水收取水费,收取的水费都是延续上坪乡麻岭茶场区域自来水厂的收费标准,并和燕北街道西坑村签订相关协议。在案发后,当事人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交审批收费材料,但当事人因处于收购阶段,未能及时完成相关收费审批。
根据统计,当事人2025年1至6月营业总收入118457.92元(其中麻岭茶场安置房、燕北街道西坑村民收入24786.36元)、2024年营业总收入173969.30元(其中麻岭茶场安置房、燕北街道西坑村民收入60626.56元)、2023年营业总收入256087.23元(其中麻岭茶场安置房、燕北街道西坑村民收入72296.17元)、2022年营业总收入315299.99元(其中麻岭茶场安置房、燕北街道西坑村民收入54697.40)、2021年营业总收入286599.47元(其中麻岭茶场安置房、燕北街道西坑村民收入74250.54元)、2020年营业总收入272985.44元(其中麻岭茶场安置房、燕北街道西坑村民收入43841.30元)、2019年营业总收入454161.54元(其中麻岭茶场安置房、燕北街道西坑村民收入86117.89元);2019年至2025年6月营业总收入共计:1877560.89元(其中麻岭茶场安置房、燕北街道西坑村民总收入416616.22)。
在成本核算方面,因当事人需不定期对供水管道、沉淀池,净水系统进行维护、清洗、消毒药物投放等,并且也需要不定期对供水加压,当事人每取一吨水需交水资源费(现在叫水资源税),在加上一些用户的水费无法收齐,导致供水成本无法核算。综上所述,当事人供水收取水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2025年7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潘文铨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身份情况、受委托权限;
3、2025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检查记录表、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市监桥责改【2025】5号)、《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的现场开展计量及收费专项检查情况;
4、2025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整改复查的现场笔录1份、表计量专项监督检查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的整改复查事实情况;
5、2025年7月3日,本局收到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部份水厂供水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供水并收取水费行为需遵循相关程序报批并要取得相关收费文件;
6、2025年7月8日,受委托人潘文铨提供《情况说明》、《永安市东坪供水有限公司整改情况报告》、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7、2025年7月8日、205年8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潘文铨制作《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强检计量器具未检定、未执行政府定价及未明码标价的事实情况;
8、《情况说明二》、永安市东坪供水有限公司水厂建厂相关材料各1份,证明当事人相关情况;
9、2025年8月19日,受委托人潘文铨提交永安市东坪供水有限公司财务账目复印件1份、水费统计表1份,证明当事人公司财务收入情况。
10、执法人员提取《中共永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和机构编制划转的通知》(永委编办〔2019〕1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价格监督检查与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执法权时间。
以上证据材料经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文件中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生活用水表(DN15-DN50)强检方式为“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 162-2009《饮用冷水水表检定规程》第7.5.1“对于公称周期通径为DN50及以下,且Q3不大于16m∧3/h的水表只作安装前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使用期限规定如下:a.公称通径不超过DN25的水表使用
-
-元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