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超金属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状 | 注册资本:10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063005079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117号(6)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04
(2026)鄂0112民初71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鼎超金属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刘**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2
2026-06-16
(2026)鄂0112民初3259号
加工合同纠纷
湖北鼎超金属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陈**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8-11
(2026)鄂0112民初71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鼎超金属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刘**
裁判文书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2
2026-06-24
(2026)鄂0112民初3259号
加工合同纠纷
湖北鼎超金属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陈**
裁判文书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3
2026-06-17
(2026)鄂0112民初71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鼎超金属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4
2026-04-29
(2026)鄂0112民初3259号
加工合同纠纷
湖北鼎超金属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3-14
2019-02-25
(2019)鄂1122民初1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万佳宏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鼎超金属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10-27
2017-01-16
(2017)鄂0106财保15号
合同纠纷
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鼎超金属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156541.00元
民事案件
3
2017-09-06
2017-04-28
(2017)鄂0106民初1173号之二
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鼎超金属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156541.00元
民事案件
4
2017-06-19
2017-04-28
(2017)鄂0106民初1173号之一
合同纠纷
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鼎超金属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6-10
2017-05-04
(2017)鄂0106执保42号
合同纠纷
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鼎超金属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7-02-09
2017-01-16
(2017)鄂0106财保15号
合同纠纷
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鼎超金属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156541.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7
2017-01-25
2017-01-16
(2017)鄂0106财保15号
合同纠纷
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鼎超金属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156541.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6〕644号
2026年4月21日,武汉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使用的设备代码为41704201012024120626的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编号:起17鄂A26236(24))进行定期检验,出具编号为(2026-QQMD0198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5月11日,本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现场开展核查,发现该起重机械未完成整改,吊钩贴近地面且有附属吊具,经询问该设备仍然在用。当事人称因起重设备遥控器需配备专用钥匙,已向厂家定做但截至当日尚未收到,导致未能及时停用。监察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事人当日已全部签收。2026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上述起重机械并未使用。当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检验不合格起重机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湖北鼎超金属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登记注册,主要从事金属制品、板材加工、门制做、五金机电、金属材料销售等业务,公司住所及实际经营地址均为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117号(6)。相关涉案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起17鄂A26236(24),设备代码为41704201012024120626,所有权属当事人名下,主要用于金属材料转运作业。2026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上述起重机械已停用并停放于一边。经核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设备标记及产品铭牌已重新粘贴,无线遥控装置和急停开关已更换全新。当事人已申请重新定期检验,并于2026年5月28日取得编号为(2026-QQMD0281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
综上,当事人在知晓起重机械定期检验不合格后,仍继续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1000.00元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