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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定如注册资本:7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09902861K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大东关13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4
(2025)陕0722民初667号
合同纠纷
张**
贺**,王**,郭*,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
城固县人民法院
2
2025-03-28
(2025)陕07民终167号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重庆嘉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竞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3-28
(2025)陕07民终180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重庆竞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3-04
(2025)陕07民终167号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重庆竞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嘉康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1-23
(2025)陕0723民初14号
民间借贷纠纷
覃**
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
洋县人民法院
6
2024-04-08
(2024)陕07民终3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
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3-27
(2024)陕07民终3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
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12-20
(2023)陕0722民初19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
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
城固县人民法院
9
2023-07-19
(2023)陕0722民初19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
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
城固县人民法院
10
2023-02-22
(2023)陕0722民初1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岐山县永佳工贸有限公司
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
城固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30
2025-07-17
(2025)陕0723执587号
借款合同纠纷
覃**与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4-12
2025-02-17
(2024)陕民申72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与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8-23
2022-08-16
(2022)渝0116执4276号
其他案由
重庆竞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许*,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8-22
2022-08-09
(2022)渝0116执3358号
其他案由
重庆竞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吴**等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8-22
2022-08-09
(2022)渝0116执3357号
其他案由
重庆竞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吴**等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8-22
2022-08-08
(2022)渝0116执3357号
其他案由
重庆竞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吴**等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2-07-01
2022-05-27
(2022)陕07民终1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嘉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2-04-27
2021-10-29
(2021)渝0116民初8620号
合同纠纷
重庆竞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吴**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60548.64元
民事案件
9
2022-04-27
2021-10-29
(2021)渝0116民初9602号
合同纠纷
重庆竞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952040.05元
民事案件
10
2022-03-29
2021-12-27
(2021)陕07民终1405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胡*、吴**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税一稽罚﹝2025﹞4号
(一)增值税 2021年10月处理废铁取得收入134350.00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118893.81元,未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之规定,按13%的税率计算,少缴增值税15456.20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2021年10月少缴增值税15456.20元,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以及第四条第二款“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之规定,按5%的税率计算,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456.20*5%=772.81元。 (三)教育费附加 2021年10月少缴增值税15456.20元,未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以及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按3%的征收率计算,少缴教育费附加15456.20*3%=463.69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 2021年10月少缴增值税15456.20元,未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根据《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1〕10号)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按2%的征收率计算,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5456.20*2%=309.1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发废铁收入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上述第(一)项违法事实属偷税,并分别处少缴增值税15456.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72.81元,印花税938.1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583.58元。
8583.58元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5-15
2
城税罚﹝2024﹞3号
2019年4月至2021年5月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城固县税务局
2024-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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