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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志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21MA6N9G0R2E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远洋新干线9栋一单元夹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31
(2025)云0114民初3915号
服务合同纠纷
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昆明锦悦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度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7号
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2026年01月21日,大队消防监督员根据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交办件(受理编号:YNKM2026011320325846)对被举报投诉的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管理服务的远洋新干线[地址:昆明市呈贡区白药街与欣惠路交叉口西南角]进行核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现场检查发现:1.10 栋一层S1012、S1015、S1001、S1103商铺旁边的室内消火栓内的软管卷盘在软管与卷盘连接处软管匾瘪,导致不能正常使用,不符合《消防软管卷盘》(GB15090-2005)第5.10.5条的要求;2.物业单位消防控制室主机显示23个火警、88个反馈、13个屏蔽点无法当场处理),违反了《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鉴于该单位积极配合整改,主动消除火灾隐患,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应当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给予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500.00元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02-09
2
呈市监处罚〔2025〕152号
202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呈贡区昆明之光电梯使用单位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一是未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二是未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三是未健全安全技术档案,我局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呈市监特令[2025]第E04号)责令使用单位于2025年4月18日完成以上隐患整改,截止2025年6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2025年5月未召开电梯安全调度会议,安全技术档案仅有2024年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2023年和2024年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及2024年电梯定期自检报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主要负责人李永昌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当事人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的规定;主要负责人李永昌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月调度制度。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电梯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电梯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电梯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照片,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逾期未整改的行为罚款10000元; 2、对主要负责人李永昌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逾期未整改的行为罚款2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12000元,上缴国库。
12000.00元
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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