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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友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柯贵泉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24MACNY0CX1J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999号三远江滨花园11号楼A单元23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5﹞216号
1.当事人未取得“龙井茶LONGJINGTEA”证明商标持有人的许可,擅自在委托生产的绿茶上使用“龙井”作为商品名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2.当事人委托他人按GB/T14456.3标准生产的涉案“龙井”茶﹝生产日期2024.10.08﹞产品,而产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为Q/MZYZC0003S,与实际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3.当事人委托生产“单枞”﹝生产日期:2024年10月7日﹞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标注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预包装食品未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对当事人商标侵权、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387.18元,罚款5000元。2.对当事人未在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罚款2000元。
7000.00元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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