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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县兴云酿皮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高峰注册资本:0.0003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630121MA75NRLA9R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城关镇陵园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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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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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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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大市监处罚〔2025〕39号
2025年7月11日,大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大通县兴云酿皮的酿皮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08月0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显示大通县兴云酿皮抽检的酿皮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5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抽检《检验报告》(NO:FJ2505203),并告知其复检的权利,当事人表示对抽检结果认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时,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相关事宜进行第一次询问。现场检查时在生产区冰柜冷藏室内发现一无标识塑料桶内黄色水溶解液约0.6Kg,当事人自述该黄色水溶液是柠檬黄粉用开水溶解的,为了增加酿皮色泽,柠檬黄粉是从西宁购进,购进了1桶。于2025年8月6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先行登记证据保存通知书》(宁大市监先登〔2025〕14号),对上述涉案添加剂柠檬黄水溶液封存扣押于大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监管所并拍照留证,同时,现场检查未发现以上《检验报告》中同批次检验不合格的酿皮,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针对未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于2025年8月6日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宁大市监限提〔2025〕44号)和《询问通知书》(宁大市监询通〔2025〕62号)。2025年8月14日经领导批准对以上涉案添加剂予以采取扣押强制措施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宁大市监强制〔2025〕9号),2025年9月12日下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宁大市监延强〔2025〕7号),当事人于2025年8月20日提交未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等问题的整改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于 2025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立案调查。2025年9月26日,针对检验报告中同批次不合格酿皮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丁高峰进行第二次询问。案件于2025年9月27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2025年7月11日,大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在大通县兴云酿皮,对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现制现售的酿皮进行监督抽检,样品数量1.4kg,其中备样0.7kg。2025年8月1日,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FJ2505203),报告显示:“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
1、没收非法添加柠檬黄水溶液0.6Kg。 2、没收违法所得640.00元。 3、处以罚款 10000.00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10640.00元。
10000.00元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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